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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对于一国驻外使馆的法律地位,目前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大部分持该说者将一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适用派遣国刑法。[1]持该说者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2]也有一些持该说者不是将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而是将其视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持此观点者指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各国刑法都把本国使领馆作为本国领土的延伸,在驻外使领馆发生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3]也有学者认为,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根据国内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能得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这一结论。例如,根据我国《刑法》,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就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4]持“派遣国领域说”者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驻外使馆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派遣国领域说”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地位,常见诸于各种刑法教材。


  

  (二)驻在国领域说


  

  针对上述“派遣国领域说”者的主要理由,持该说者针锋相对地认为:从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一法则,不能推论出“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域”这样的结论。[5]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条文并无明文规定。从而回击了有的学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得出一国驻外使馆属于派遣国领土延伸的结论。[6]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将使馆馆舍包括在内,这恰恰表明我国《刑法》不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是派遣国的领土延伸部分。论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也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普遍规则;并援引国际法实践,指出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已经表明,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7]最终,持“接受国领域说”者得出的明确结论是:一国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派遣国的领域。将驻外使领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域既缺乏国内法的根据,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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