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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思维看待律师法的修改

  

  三、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改革。改革时代,还是要用改革思维去看待和分析改革进程中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尽管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其价值追求是可以肯定的,新律师法的实施,必将对做好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检察机关要整合资源。为了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部门,虽然有利于批捕、起诉的监督制约,提高了办案质量,但也分散了检察资源,特别是相应的考评机制更加不利于合力的形成。实践中,侦查成功的标准是批准逮捕,逮捕以是否公诉为评判标准,公诉追求有罪判决。在我看来,这是不科学的,评判侦查、批捕等工作,应当以公诉是否成功为标准。建议在侦查和批准逮捕环节,公诉部门可视案件疑难程度提前介入,以公诉标准纠正和防止证据瑕疵,及时弥补证据不足。反思目前我国侦查和公诉的权能划分,可以借鉴德国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予以改造。同时,也可以请侦查人员参与出庭公诉,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锋,可以促进侦查人员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水平。


  

  2.挖掘公诉工作潜力,做好不起诉工作。据我了解,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中,对不起诉率都有很严格的限制,这是违背刑事诉讼规律的。特别是我国没有预审制度,无法进行案件过滤,使大量证据明显不足,或轻微的犯罪案件都进入了公诉环节,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建议一方面不应再将逮捕决定纳入业绩考评,不依批准逮捕率考评案件,不再将逮捕看作是刑罚的预演,还逮捕仅仅是强制措施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应扩大不起诉、暂缓起诉的适用,增加协商性不起诉、刑事和解,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把公诉资源重点放在重大疑难案件上面。同时,要加大简易案件量刑方面的监督力度。


  

  3.强化对监所机关办案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意识,建立定期巡视制度,接受在押人员的投诉,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要建立独立医生进行医疗检查制度,丰富监所检察监督的手段。


  

  4.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水平。应当看到,律师权利的扩大事实上就是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这对于本来就比较困难的职务犯罪侦查无疑是重大挑战。因为历史原因,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不能使用窃听、秘密摄像等技术侦查手段,这与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高智商形成了反差。可以说,落后的侦查手段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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