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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思维看待律师法的修改

以改革思维看待律师法的修改


陈瑞华


【关键词】改革思维;律师法;修改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律师法,即将于6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修改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更加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言论豁免权。我也同意这样的思路:按照一般的法学理论,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后,就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我认为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以指导今后工作。


  

  一、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能否解决刑事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影响较大的应该是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据我了解,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修订过程中听取了律师界、部分学者,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但问题是律师法的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如何?法律的规定能自动实施吗?比如说律师会见权问题。按照修改后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只要携带“三证”就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我们都知道,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实践中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之后还要经过看守所的批准。也就是说,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变成了“两次审批权”。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凭证件真的就能直接会见吗?如果可以,那么现存的“两次审批权”算什么呢?是违法的吗?因此,我认为缺乏必要配套实施的原则性规定将会影响律师法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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