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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下)

  

  2、法院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运行效果评析。(1)告知、引导机制运行情况。D法院试点期间未经人民调解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62件,经立案部门告知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其中,当事人不接受建议坚持起诉的案件有43件,坚持起诉率为69.35%。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案件有19件,接受建议率为30.65%,其中,人民调解组织成功处理4件,当事人未再起诉,占接受建议且已结案案件总数的26.67%;人民调解组织未调解成功的有11件,当事人又起诉到法院,占接受建议且已结案案件总数的73.33%;另有4件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处理完毕。另外,对于涉及土地收益分配等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法院因不能受理而建议当事人回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有25件,人民调解组织妥善解决了15件。(2)司法确认情况。D法院试点期内,有1件纠纷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经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发现没有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即在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从运行情况来看,一方面,法院立案庭在推行告知、引导当事人返回人民调解的试点过程中,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比率较高,接受建议的比率较低,返回人民调解组织后调解成功的比率也很低。另一方面,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试点方案运行不佳,申请确认数量太少,用试点法院的话说,“基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与国内其他类似试点相比,(注:如甘肃定西法院建立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在为期两个多月的试点中,12个法庭即共对79件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涉案标的32万余元。其中,73件现已执行,均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参见周文馨:《诉前司法“确认”开辟解决纠纷新径》,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3日第008版。)相差很远。


  

  从访谈的情况来看,接受告知、引导的比率以及返回人民调解组织后的调解成功率之所以较低,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上,起诉的案件往往是当事人矛盾较深的案件,本身难以调解成功;另外有的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多已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过,再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意义不大;二是主观上,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度不够,认为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水平偏低,处理案件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可能对其不公平,希望用权威的法院审判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三是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时,已准备好了相关材料,建议当事人回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当事人觉得麻烦;有些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是有意推脱,因此坚持起诉;特别是在法院本部立案庭,立案法官一旦建议当事人回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非常反感,认为“跑很远的路到法院来立案,却被告知回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因此坚持起诉。


  

  此外,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数量较少的原因: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在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时不积极。访谈表明,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并未建议或者并未积极建议当事人到法院提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之所以如此,部分人民调解员认为,经他们调解达成了协议,工作就算做完了,如果再建议当事人到法院去,既担心当事人可能反悔,也担心法院可能会推翻他们辛苦做工作达成的协议。二是当事人不愿意申请。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即便人民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到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当事人往往认为既然纠纷已经解决,没有必要再到法院去确认;有些当事人还认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的纠纷,再到法院确认效力,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隔阂,因此不愿意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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