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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3.现代侵权法的理念更新:从纯粹的理性主义责任基础到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的责任基础


  

  理性主义的责任基础:以人为理性者为假定前提--过错作为责任的主观(道义或合理性)基础


  

  人本主义的责任基础:强调对人的尊重与人的利益保护和救济为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即使不存在过错,但是为了救济受害人,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分散风险、转移损失。


  

  正确的认识:二者的结合(论证)


  

  贯彻这样的思想的一个重要制度选择就是适当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从民事责任的功能角度反思


  

  1.填补损害为主


  

  与刑法具有鲜明的惩罚性,用刑事制裁的手段制裁犯罪分子不同,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制裁违法者,而在于补偿或说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使其权利或利益尽可能地回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16]因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是以填补损失为第一要务。


  

  2.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17]


  

  侵权行为法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却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这种功效是通过判决赔偿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实现的。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而言,它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侵权行为法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某些场合应当适用连带责任,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过于滥科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3.实质公平理念的要求


  

  所谓公平者,有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民商法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利益,强调个体间等价有偿,注重的是个体形式公平,而实际上往往并非实质公平;注重机会公平,而往往忽视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也并非实质公平。[18]总而言之,民法更加注重形式上的公平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实质上的公平。


  

  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重视。世界民事立法思潮,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由权利本位立法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


  

  在数人侵权的责任解决方式中,如果不规定数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让他们数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的话,则可能因为部分人无力赔偿或者部分人下落不明而致使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全面的救济,因而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不符合实质公平的理念。


  

  (三)扩大连带责任的合理性(理由;可能的重复,注意)


  

  1.损害的可预见性


  

  扩大连带责任适用的首要理由是损害的可预见性。在以“主观共同”为联系纽带的共同侵权案件中,数人之间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该预见数人的共同过错(尤其是共同故意)、共同协力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害更大,以及考虑到作为侵权法补偿原则之例外的惩罚性原则,应该使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对受害者更加即使和全面的保护,尽量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2.危险控制力


  

  扩大连带责任适用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危险的控制力。侵权人对于危险的控制力往往大于受害人对危险的控制力。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法律要求共同侵权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这尤其体现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就是造成了这种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与受害者相比,共同危险行为人更有控制危险的能力,法律对他们可以比较严格的连带责任,有利于使人们慎为危险行为,更好地控制社会危险。


  

  3.收益与风险相一致


  

  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在某些共同侵权的场合,数人均为经营单位,且是因为经营行为导致了共同侵权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因为他们在共同侵权中获得了利益。在环境污染等公害领域,这一原则适用的余地更大。在“滦河口海域污染事故诉讼”案中,天津市海事法院依法判处造成污染源的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家造纸及化工企业连带赔偿渔民孙有礼等养殖经济损失1365万元。[19]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多样性


  

  (一)按份责任


  

  1.按份责任(按份的共同债务)的一般问题:概念与要件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数个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确定的债权份额所享有的请求和接收清偿的权利,称为按份债权;数个债务人各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的义务,为按份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即为按份之债的规定。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可分;(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确定。[20]


  

  2.作为共同侵权责任形式的按份责任


  

  作为共同侵权责任形式的按份责任,主要体现在完全民事行为人教唆和帮助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亦即,一方面承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侵权,另一方面又由法律直接对共同责任进行划分,由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概念和要件


  

  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2.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补充责任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三种情况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被帮工人受到损害帮工人的补充责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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