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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

  

  对基本人权的限制,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利益:一是整体利益,这种整体利益其实就是一种体系功能的维持,另外一个则是私人利益,也就是指个人自由权的担保。基本人权的限制必须在这两种利益间求得平衡。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应秉持两个前后不同的顺序,其一为正常功能的维持,此为重点故列为优先考虑。另一则为必要性原则,若基本人权的行使对正常功能维持有所影响时,则要尽可能在必要的范围内限制,这也是利益衡量或比例原则的衡量。著名学者Hesse提出:”实际合致性“理论,在个人基本权利及体系功能的维持的利益问求取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让两者都能安排至”适当的位置上“{16}。


  

  有学者即曾言:”当公益的追求与个人基本权的保护呈现对立的情况时,为了公益的追求,于事理上承认人民的自由权利应受限制;然而,另一方面,亦执着于此种自由权利之侵害或限制不可漫无边际,应以该被认可的公益的达成所‘必要者’为限。“{17}因为,借用某学者所言即是:”关于权利的语言是一种特别有力的表达方式,它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18}


  

  应该说,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人民谋求生存、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这是权利的基本性质,这种性质对于权力的行使具有内在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就体现为手段和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侵害。比例原则要求,限制基本权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为达成公益所必需,要看这种限制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的强度是否最小,而这种”最小侵害“实际上是对基本权利的”最大保护“,最后,所侵害的利益与所保护的公益或其他利益之间,是否合乎一定的比例。可以说,在考量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时,是用比例原则作参考标准的。所以比例原则才又被称为”限制的限制“。


  

  3.比例原则具有认定和补充基本权利的功能


  

  大千世界变幻莫测,时代的思潮也不断发生更替,20世纪初还盛行着集体主义,到现在却已经发展到要尽可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重视也成为各国政府极力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一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当公民的一种权利如此重要,在公民的各种权利中应当占据相当于其他基本权利的分量时,这种权利就应当成为基本权利。换句话说,这种权利必须具有成为基本权利所必须具有的必要性和比例性。”{19}


【作者简介】
姜昕,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方向:部门法哲学、行政法学。
【注释】参见蔡宗珍:《公法上比例原则初论——以德国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第62期。
同注释
参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45卷第187页以下。
【参考文献】{1}(印)阿·库·穆霍帕德西亚.西方政治思想概述·中译本(M).求实出版社,1984.128-129.转引自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法律出版社,2001.304—305。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M).法律出版社,1996.264。
{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1。
{4}(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4。
{5}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初论——以德国法发展为中心(J).政大法学评论,(62):76。
{6}于立深.公法哲学体系的建构(EB/OL).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7777.
{7}L.Pound.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s,57 Harv L.Rev(1943).p.39.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03。
{8}朱源葆.警察人员运用比例原则处理聚众活动之法律界限(J).警政学报,(22):137。
{9}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5。
{10}Vgl.Leibholz,Rinck,Kommentar,a.a.O.,Rz.641;彭国能.法治国之基本理念(M).397。
{11}Vgl.Klaus Stern,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Delatschland,1984,2.Aufl.s.774.转引自彭国能.法治国之基本理念[M].392。
{1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译本(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7。
{13}萨孟武.西洋政治思想史(M).三民书局,1986.83页以下。
{14}高宣扬.德国哲学的发展(M).台湾初版,1990.96。
{15}李震山.人性尊严之宪法意义(J).中国比较法学会学报,1992,(3):45-49,47。
{16}Hesse.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80,S.131 ff。
{17}陈恩仪.论行政法之公益原则(A).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M).三民书局,1999 176。
{18}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J).公法,(1):184。
{19}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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