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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下)

  

  3.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与条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主要表现为:(1)中国已经颁行了大量单行的商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制定《商法通则》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2)中国已经审理了大量商事案件,为制定《商法通则》提供了相应的司法经验;(3)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为制定《商事通则》提供了可资遵循的国际准则;(4)中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为制定《商法通则》打下了一定的经济基础;(5)中国商法学界形成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科研成果,为制定《商法通则》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4.中国《商法通则》的体系结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商法通则》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商事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和登记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商业名称的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商事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问的起算、中断、终止和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等;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商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其制定、有关术语的含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在法律的适用上,我们应当坚持商法优先适用,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其一般规则是: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优先适用《商法通则》和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和商事单行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


  

  在《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之间的协调问题上,其解决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商法通则》的体系及其具体内容。既然已经明确《商法通则》乃商法领域之基本法,其理应成为单行商法的一般指导,并构成单行商法规范的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这样,以《商法通则》为中心并使《商法通则》成为统摄性法律文件的全部商法规范就形成了一个具有有机联系、形式严密的体系结构。


  

  综上所述,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和飞速发展,为中国商事立法的出台和商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坚信,随着中国全面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实施,经过商法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个人类社会未曾有过的、标志着中国商法独立地位已经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必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其法律位阶应当与1986年《民法通则》一样,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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