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有利于丰富和繁荣中国商法学的研究成果。“民商法一体化”的观念,制约了中国商法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使人们忽略了对商法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扼制了商法学者的主观能动性,导致了商法学研究的停滞不前。中国如果制定了《商法通则》,就会大大激发商法学者的研究热情,进一步丰富和繁荣中国商法学的研究成果。
第八,有利于树立和增强人们的商法意识与商法观念。中国如果制定了《商法通则》,就等于采用了“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格局,商法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就会得到正式确定,与此相适应,商法有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内在本质特征和外部清晰边界等基本理念以及商法独特的调整机制、法律属性、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构成体系就会呈现在世人面前,人们自然会树立起独立的商法意识和商法观念。
第九,有利于统一协调中国现行的单行商事法律。面对“民商合一论”和“民商分立论”的激烈争论,中国立法机关采取了非常实务的立法态度,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单行的商事法律。由此可见,中国现行商事立法采用的就是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但由于对商法缺乏科学的认识和合理的界定,中国颁行的各种单行商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应急性和盲目性,在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国际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它们之间还缺乏相应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商法通则》的制定,可以适应中国商事立法模式和制度的创新,不仅有利于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基本调整,统率中国现行的商事立法,改变中国商事立法群龙无首的现状,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协调统一中国的商事立法,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十,有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在欧洲中世纪,商人进行了一场“商业革命”。在这场“商业革命”中,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商人阶层逐渐形成,为了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不被封建主和教会所压迫,在政治上取得自治地位的商人便为自己制定了商人法,并使之成为一种独立于封建庄园法和教会法的商人法。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在中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制定《商法通则》有利于重塑商人观念、提升商人素质、弘扬商人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国工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