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密切相关。
18世纪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地阻碍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于是,18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法国发生了影响巨大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制(包括私法)原则,如家庭成员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贸易自由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主张所有权至高无上,取缔中间组织以及民法的世俗化。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在此期间,法国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分别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主张。历届革命政权都制定了许多单行法令、决议,在私法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以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为指导,分别草拟了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古代法中民商事方面的法律。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立即着手制定法典。1800年开始了民法典起草工作,1804年正式颁布民法典,1807年又在大革命前公布的《商事法令集》和《海事法令集》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从而确立了法国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可见,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也积极推动了法国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形成。
第三,与法国法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理解密切相关。
法国是受罗马法影响最深远的西欧国家,法国法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中“商法没有被当成民法来看待,商法已经形成它独特的法律传统,它没有明显的与罗马法有关联的祖先。一句话,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里没有它,从而法国法理论里也没有它。”[1]也就是说,由于商法没有存在于罗马法所规定的制度中,因而在承继罗马法衣钵的法国人眼里,它不能为民法典所取代,而应当具有它的独立性。这也是造成法国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见,法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既有着其历史传统,又受到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和罗马法的深刻影响。
(二)德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与法国一样,德国同样实行民商分立模式。德国商法典的编纂始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这部法典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中间虽经多次修改,但其核心部分一直适用到今天。其由商人的身份、公司和隐名合伙、商业账簿、商行为、海商五编905条组成。
德国商法的发展,与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国家的建立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德国的历史开始于10世纪,然而直到19世纪中叶,德国依然处于分散状态,国家的法制更是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法律制度的分散和不统一,严重妨碍了民族的统一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受法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德国从18世纪末就开始了编纂民商法典的运动。1794年,普鲁士国王腓特列·威廉二世颁布了《普鲁士邦法》,该法典第二部分第八编对商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法典对后来德国民商立法都有比较重要的影响。19世纪初,各个封建君主国组成的德意志联邦在各成员国的协商下,开始了全国统一的民商法典的编纂活动,其目的在于消除由于当时商事法规,尤其是票据法规的不统一给商事交往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德国于1848年制定了统一的《票据法》,接着,联邦议会设置了《统一商法典》起草委员会,1861年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即旧商法典)。该法典共5编,911条,分为第一编商人性质,第二编商公司,第三编商合伙,第四编商行为,第五编海商。这个法典曾被大多数邦所采用。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开始了’《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民法典中包含了原先旧商法典中的许多规定,这样旧商法典的一些规定已显得无必要和落后了。特别是随着统一后的德国商品流通的新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旧商法典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于是新商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可见,德国民商立法的分立模式的确立,是与其国家的统一和商事立法的传统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国家的统一需要统一的法制作为政治基础,而19世纪统一的《票据法》和《普通德意志商法》等商事法律的颁布,则为其商法独立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