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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财产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我认为,当前,最典型的信息财产是计算机信息,而非纸面信息。因此,笔者采纳狭义的概念,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将计算机信息和信息财产等同使用。理由如下:计算机信息又可以分为有物质载体的计算机信息,如光盘,和无物质载体的计算机信息,如网络传递的计算机信息。由于当代信息的储存和分析主要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加之纸面信息和有物质载体的电子信息已经由“物权”进行了保护,因此,笔者主张狭义的信息财产观念,认为信息财产应限于无物质载体的、直接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的计算机信息。根据美国UNCITA的规定,计算机信息是指利用计算机生成的或者可供计算机处理的电子信息以及相关拷贝和文档。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产权法律制度。但美国UNCITA确立的信息产权制度真能解决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的权属问题吗?从该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息产权”的核心仍然是知识产权。然而,信息财产(计算机信息)是一项独立的新类型财产,既不是物权的客体,也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项新的权利客体,其上的权利笔者称为信息财产权。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二、信息财产的法律特征


  

  信息财产作为一类新的财产客体,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一)确定性


  

  信息法上,信息的确定性主要是指信息可以再现,可以反复调取使用的特性。在哲学领域,人们一般认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信息是物质间相互作用造成的客观存在。(2)基本性。基本性知识信息是物质的基本属性。(3)测量性。测量性是指信息代表着一种测量指标或体系。(4)流动性。流动性是指物质间的相互作用可导致信息的流动。(5)普遍性。普遍性是指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和基本属性。


  

  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来源于哲学领域的测量性。进入法律领域的信息必须是可确定的,这是信息的确定性特征。所谓“确定性”是指将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包括电子的和非电子的)使其得以再现。俄罗斯学者观念中的“有组织形式”的信息,就是一种主要的可以确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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