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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财产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二)美国UNCITA的规定及其评述


  

  在信息社会,数字技术改变了信息的存在方式,信息摆脱了纸面介质,得以借助电、磁、光等载体存在,这使信息可以直接被计算机处理。能够为计算机处理的信息,称为计算机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计算机信息交易开始得以借助网络而大规模开展。于是,美国UCITA关注的焦点是如何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主要目的是构建一整套清晰的调整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体系,生成、修改、转移或许可计算机信息的协议是美国UCITA的唯一调整对象。美国UNCITA起草人Nimmer和Ring解释道:如果一个合同涉及计算机信息和其它的东西,UCITA只适用于交易中涉及的计算机信息的部分,除非获取计算机信息是交易的主要目的。[4]UCITA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计算机信息(Computer information)”的法律概念。该法第10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是指利用计算机生成的,或者可供计算机使用和处理的电子信息,包括信息的拷贝和与信息拷贝有关的文档。[5]该条第(36)款从进一步把握计算机信息的内涵的角度出发,对“信息”的进行了界定:“信息”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图或计算机程序,以及它们的集合。为了区分信息和知识,该条第(39)款规定:知识“是对事实的实质性理解”。美国UCITA关于计算机信息的概念和界定,不仅给信息赢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和独立的客体地位,而且也厘清了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信息”和“知识”的关系。


  

  美国UNCITA明确了信息财产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是针对信息财产交易的专门法,形成了信息财产保护制度的雏形。美国UNCITA把信息财产作为知识财产来看待,并设计出和知识产权性质相一致的上位权利——信息产权(informational rights)来保护计算机信息。该法名为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但革命性并不彻底,仍然停滞在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层面,而并未实现权利设计方面的实质性突破,因此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财产交易法。这或许是该法到目前为止仅在两个州获得通过的原因之一。


  

  (三)信息财产的概念界定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广义的信息财产,应该包括纸面信息、电子信息两大类。俄罗斯信息基本法采纳的是广义信息财产的概念,该法所谓的信息财产是一切文件信息,不仅包括计算机信息而且包括纸面信息。也就是说,按照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的观念,信息财产应包括计算机信息,计算机信息是信息财产的下位概念。狭义的信息财产仅指计算机信息,这是美国UNCITA采纳的概念,美国UNCITA仅仅针对计算机信息进行了立法,采取了狭义的信息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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