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委托,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综合性、专业性且具有公益性的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6]。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是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的前提条件。物业公司每年都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授权设立的,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结合《物权法》第83条,可以确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诉讼主体是基于业主共同接受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因此,虽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却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是基于合同主体的身份,而是全体业主对其权利的让渡组成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该权利。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欲维护整体利益,就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提起诉讼。
小区办,是政府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市小区办下设各区小区办。指导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对其接受物业服务进行指导的组织。
2.主体间关系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即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首先区分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物业公司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为抗辩,但是这种情形不多见。更常见的是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此情形多属一般违约,业主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很多是由于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没有严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业主最常见的对抗方式——拒绝交纳物业费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