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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的性质

  

  (四)经济法行为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容易被忽视


  

  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被征收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偏离了经济法行为所设定的轨道,提出行政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是将矛头对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凸显出来的是行政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本身。例如,我国目前不允许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征地,这是一个经济法行为。当有申请人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提出征收申请并被审批机关批准时,被征收人关注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是经济法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将经济法行为的存在看作一个不需要考虑的问题了。


  

  同样,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发生争议,提出民事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补偿数额应当是多少的事实问题及补偿款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上,凸显出来的是民事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的存在。


  

  综上,土地征收是综合性的行为。认清土地征收的该性质,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既可以化解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之间的争议,也可以为经济法的存在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在实践上,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不仅仅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任务,还是宪法和经济法的任务,而且与行政法和民法相比较,宪法和经济法更重要,宪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源泉,经济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核心,从而推动土地征收法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

邹爱华(1972—),男,湖北沙洋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符启林(1954—),男,海南临高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4—405页;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法学家》2000年第6期;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陈泉生:《我国土地征用刍议》,《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8期。
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关于宪法关系的论述,可以参见以下著述:章剑生:《论宪法法律关系》,《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2期;梁忠前:《论宪法关系》,《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刘作翔、马岭:《宪法关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7页。
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申请人包括主管大臣、地方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其它人。参见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 (modified in 2006),S.7(1)(a).
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在征收一般土地时,审批机关是主管大臣;在征收特殊土地时,审批机关是议会。参见Acquisition of Land Act 1981 of England (modified in 2006), S.7(1)(c);S.21.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4(3);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 S.30(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页。
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 21.048;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 10-5-40;《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2006年修订)第48条;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80-581页。
Land Compensation Act 1961 of England(modified in 2006),S.5;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modified in 2003), Sec. 21.012;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modified in 2006), Sec. 10-5-60(a); 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5),S.39(1); 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modified in 2002),S.26(2);《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2006年修订)第73条;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6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4-395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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