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通是否受法律限制,物可分为任意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不受限制之物为任意流通物,通称流通物。通常之物均为任意流通物。流通受一定限制之物为限制流通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禁止流通之物为禁止流通物,如在我国,土地是禁止流通物。
通说认为,人之身体、器官、遗骸、骨灰等均为禁止流通物。这一问题涉及物的概念。如果物为财产,则禁止流通物就是禁止流通之财产,不包括非财产。通说认为物权是财产权,但始终没明确主张物限于财产,这是将人之身体、器官、遗骸、骨灰等视为禁止流通物的原因。
可支配稀缺资源中,不可交换者为人身和准人身,可交换者为财产。禁止人身和准人身交换,是由于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原则,属公序良俗。如财产而禁止交换,不是由于公序良俗,而是由于一国之政策。因某可支配稀缺资源禁止流通,即称其为禁止流通物,而不问禁止流通之原因,有违法理。
有学者认为,民法中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某一具有效用和稀缺性的物品,须法律不禁止其进入民事领域。例如各种文凭,法律就不允许其成为民法中的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禁止,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文凭为自然的物无疑,但不是民法中的物,由于合法性要求的存在,民法上的物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的物”。[4]
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即只评价行为,只有行为才存在合法非法问题。除行为外,法律概不评价,不存在合法非法问题。法律否定某一行为的目的是拒绝接受该行为后果,因此,法律实际上是通过否定行为后果否定行为,这可通过多种方式,如明确禁止为该行为,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没收或取缔行为后果,等等。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违章建造的行为违法;所谓盗版产品,其实是盗版行为违法;所谓非法组织,其实是成立该组织的行为违法;违法的是行为人,非行为之后果。违法制造之可占有产品,不可任意流通,但仍有交换价值,属财产范畴,必须规定支配者,即成为物权客体,是一类特殊物。文凭作为生效之学历证书,不能交换,但作为纸张,可按纸张价格交换,属民法之物。旧文凭,可作为收藏品交换,属民法之物。
综上所述,现代民法需要物的概念,是为了表示可占有的财产。现代民法的物限于财产,同时必须可占有,应定义为可占有的财产。当然,这一定义说明,要深刻理解物的概念,必须理解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