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三)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首先,应该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经过30年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已经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条例、规章等也已到位,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正在逐渐理顺,这是举世公认的。但是,从立法角度看,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也在讨论之中,其目的就是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以满足企业的要求。


  

  其次,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不应盲目攀高。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考虑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实际上是在自我加重负担,并且在《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在今后WTO其他成员起诉我国企业或单位侵权时,我国司法将会面临窘境。因此必须对这些规定作出调整,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水平的法律规则。


  

  此外,应通过立法保护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条约对传统知识尚未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应该首先在国内积极主动推动相关立法,构建合理的保护制度,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共政策配套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互配合,因此,在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出台时应该增加知识产权条款。主要表现在:制定和完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应在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制定和相关立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注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还应将已经比较成熟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效力层次,成为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


  

  (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还不够普及,社会文化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保护的力度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淡漠,对于很多本应该明晰产权和加以保护的物品都愿意免费“共享”而不愿为其使用付费。一个完善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一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富饶的“土壤”,只有培育我国全民的知识产权观念,才能真正发展和保护好我国的知识产权,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接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