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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可见,全景敞视主义不仅能在监狱改造罪犯方面取得成效,而且在社会的其他方面,效果也很明显。现实中的监狱虽然不必设计成边沁所说的那种圆形建筑样子,但是这种监狱的权力行使技巧确是有价值的,它使监狱的惩罚更隐蔽、更经济、更有效,不仅实现了特殊预防,更收一般预防之功效。


  

  (2)规范化裁决


  

  规范化裁决是福柯提出的第二种规训手段。规范化裁决是规训系统中的小型惩罚机制,[10]它意味着规训享有某种司法特权,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和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规范化裁决体现为纪律及其执行。{20}


  

  笔者认为,监狱内设立一套内部的纪律作为奖惩的刺激机制是必要的,但前提是这种纪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司法。另外,这种纪律还必须体现人道主义。设立较多的奖励条款,通过这种纪律引导罪犯走上规范化道路,最终成为规范意识主体。而且,这里的所谓裁决,不能对罪犯施加超出一般行政处罚的限度,甚至仅仅宣告罪犯是违反纪律的人即可,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违纪的记录簿,从而反映罪犯的被改造和教育的程度,为减刑和假释提供参考。当然,减刑和假释也要做到公开公正,从而使罪犯更好地遵守纪律。因此,那种完全抛开法律,用超法规的纪律来再次惩罚罪犯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更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用奖励性的纪律和公开公正的减刑、假释来激励罪犯,则是一种较好的惩罚权力技巧。


  

  (3)检查


  

  检查是福柯提出的第三种规训手段。检查是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的一种手段,也是权力行使的一种技术,检查不再把权力的符号强加给对象,而是在一种使对象客体化的机制中控制对象。[11]


  

  笔者认为,检查手段是必要的,因为通过监狱的检查手段,可以知道罪犯与应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以便进一步改进规训方式。从罪犯角度来说,通过检查,他也清楚了自己的位置,从而有利于自我提高。如前所述,我们要讲求人道和监狱的惩罚艺术,就必须使监狱惩罚权力的行使更平和,更易于接受,而通过检查,权力借助于它没有表现出它的强制性,反而使权力软化在对象中。当然,检查的具体方法也必须合法,不能侵犯罪犯的人权,因为检查的目的是找出差距,而差距当然就是罪犯的现实状况与改造目标之间的差距。前已述及,监狱就是要把罪犯改造为有规范意识的规范意识主体,从而使罪犯把守法作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总之,福柯的三个规训手段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对此要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其中,全景敞视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使权力更隐蔽地发挥作用,而且节约了司法成本,使惩罚更经济更有效;同时,规范化裁决不能过分强调法律之外的纪律,更不能设私刑再度对罪犯施加惩罚,而应该更多地用奖励性的纪律和公开公正的减刑来促进和刺激罪犯遵守纪律,从而使其成为规范意识主体;检查则是对前述两种手段的检验,从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


【作者简介】
徐久生(1961-),男,江苏金坊人,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顾勇(1981-),男,河南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
【注释】如周光权教授就认为,刑法规范与伦理规范绝对不能等而视之,但刑法规范对伦理规范并不排斥,而且有共谋关系。他通过考察刑法的起源来证实这一点。刑法的起源是由于“道德习俗”的熏陶和培养,使一些人比另外的绝大多数人更早地“醒来”,获得了强力自主的意识,从而可以确立关于“好”与“坏”的标准,并要求他人成为社会中合格的、负责任的人。由此,关于刑法的习惯开始形成,此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成文刑法典开始出现。他还认为,今天的刑法仍然是一些人对另外的绝大多人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制,只不过作用的方式、力度都更加隐蔽而已。参见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5.
福柯这样描述该场景:“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尸,最后焚尸扬灰”。转引自张海斌.福柯《规训与惩罚》解读.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69.
这份时间表详细规定了少年犯们在每个具体的时间点应当从事的义务。如“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从9点结束,夏天从晚上8点结束。”;“第18条:起床”;“第19条:祈祷”;“第20条:劳动”;“第21条:进餐”。参见张杰.从肉体到灵魂:权力的运作艺术——福柯对刑罚演进的解说.船山学刊,2006,(4):214.
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的启蒙》一书中说过,“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续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深厚的学术研究,这始终是我的一种信念。”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9.
事实上,不仅监狱是这样的,社会上的其他机构莫不如此。从军营对士兵的训导到学校对学生的监督;从医院对病人的检查到工厂对工人的管理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出权力对灵魂的控制与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狱的惩罚作用于罪犯的灵魂,其实是一种比较经济有效的方法,这也是一种惩罚艺术。
比如说,为了使一大群无组织的个人组成有战斗力的部队,军队中采用了军衔制度。军队同时对每个士兵进行单兵训练,对他们的行为个别观察、监督和评价,对动作进行矫正。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有效的指挥和调动,军队才能形成一个协调的整体有效地执行军事任务。为了效率,这种组织原则和人员分布形式很快地为学校、工厂、医院等机构所采用。参见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2):179.
边沁于1791年首次倡导的圆形监狱,即全景式(敞视式)监狱,其基本结构是:监狱的四周是一个环行建筑,监狱中心是一座眺望塔。眺望塔的塔墙上安有一圈对着环行建筑的大窗户,环行建筑则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每个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中心眺望塔,与狱墙上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这样在圆形监狱中,中心控制塔只需安排极少数的监督人,甚至可以只安排一个人。因为通过逆光效果,这个监视者可以从眺望塔内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在圆形监狱的环行边缘,被监视者是彻底地被观看的,但他不能观看到监视者;同理,在中心眺望塔,监视者能观看一切,但是不会被观看到。罪犯因此而惶惶不可终日,不敢造次。这样的监狱结构,既可以起到有效的监视作用,也能够让监视人完全处于隐蔽而安全的境地。此外,一个囚犯一间牢房,牢房之间是封闭和隔离的。这样可以保证监视者与被监视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上的接触,不会轻易发生暴力事件。参见张艳,张帅.福柯眼中的“圆形监狱”——对《规训与惩罚》中的“全景敞视主义”的解读.河北法学,2004,(11):130-131.
例如,在当地设立一个派出所,那么这个派出所就是一个潜在的权力存在。当有犯罪发生时,派出所会出警,此时权力完全公开地适用;当治安良好没有犯罪时,派出所就是一个威慑性的潜在权力。显然,我们不能否定派出所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因为派出所以“软刀子”形式存在,就否定它,那么这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事实上,我们是需要政府和权力的,只要这种权力不过分扰民,它就是必要的,这是权力行使的技巧问题,而不是权力本身的问题。对于监狱来说,也是如此,因而要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有效地行使惩罚权。
这种全景敞视主义有时在社会上被不经意地运用着。例如,吴越教授在其法律博客中曾记述过这样一件事:在成都市洛带古镇的金龙长城脚下,有一处堪称最牛的公交车站点。该“车站”没有站牌,也没有线路牌,但是空旷坝子上有一棵大树,售票员就站在大树底下的斜坡上维持秩序,旅客围绕这棵大树排起了长龙,秩序井然。吴越教授认为乘客之所以这么有秩序地排队,不仅在于售票员公正而富有艺术型的执法,同时也在于大家服她这个裁判。不过,他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该车站在天空之下平坝之上,基本上没有遮拦,任何不遵守规则的行为都立即会被曝光,从而起到了监督作用。参见吴越的正义网法律博客,网址为:http://lawandlife.fyfz.cn/blog/lawandlife/index.aspx?blogid=480704。
不仅在监狱里存在这种小型处罚机制,在社会的其他机构中也同样存在。例如工厂、学校、军队都实行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包括时间(迟到、缺席、中断),活动(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热情),行为(失礼、不服从),言语(聊天、傲慢),肉体(“不正确”的姿势、不规范的体态、不整洁),性(不道德、不庄重)等。参见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9.
其实,检查在社会上也是广泛存在的。如医院由原本以宗教、行政管理变成了常规性的观察、检查场所,学校变成一种不断考试的机构。参见张景兰.规训:现代社会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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