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学者认为,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化诱导能够成功的原因在于,刑法规范与伦理规范有共谋之处,[1]而且还在于规范具有评价规范和意思决定规范的双重属性。笔者认为这种解释确有道理。对于监狱来说,它将被法院否定的罪犯实际落实刑事责任,对于监狱本身而言,它在捍卫着规范的有效性。在具体的执行中,罪犯在监狱内如果有再犯行为,监狱则会再次否定这种反规范的行为,通过这种否定,罪犯可能会打消或收敛某些犯罪意图。很明显,规范在这里又起到了意思决定规范的作用了。当然,监狱还可以通过对规范意识好的罪犯依法减刑和假释,从而确证并强化规范与刑罚的必然联系。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也是必要的手段。通过这些措施,监狱强化了罪犯的规范意识,使之成为规范意识主体,并拯救了他。
总之,罪犯是有限理性的人,是具有相对自由意志的人,不能仅仅靠罪犯的自我道德提高来自我改造,监狱的惩罚和教育是必要的,监狱的外力作用和罪犯心灵内部的净化一起发挥作用时,罪犯才能“重生”,才能被拯救。那种通过否定一种理性主体而又树立一种能自我改造自我升华的理性主体的做法,是矛盾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挽救罪犯并使之成为规范意识主体,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一。
三、提高惩罚艺术——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之二
因为监狱对罪犯自由的剥夺期限较长,所以监狱必须提高其惩罚的艺术,以一种更加隐蔽的、触及罪犯灵魂的权力运作方式来改造罪犯,对其进行规训,从而不但可以实现特殊预防,更收一般预防之功效。而改造和规训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并肯定监狱的惩罚权力,进而运用这种权力来实现规训。
1.刑罚制度的转变与惩罚权力的微妙关系
福柯在其《规训与惩罚》一书的开篇,详细描述了18世纪下半叶弑君者达米安被公开处决的场面,[2]并将其与19世纪上半叶巴黎少年犯监狱的作息时间表[3]作了对照,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方式,分别体现了不同时代的惩罚机制所具有的全部主要特征,也大致标示了1760年到1840年间刑罚制度的转变趋势。按照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剥夺自由的监禁刑代替了酷刑,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启蒙思想家们大力宣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福柯认为,刑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从一种惩罚类型(暴力的、展示性的、公开的惩罚)向另一种类型(训诫的、个人化的、隐蔽的惩罚)的转变,而应被视为一种重新安排权力的策略,或是一种试图建立新的权力机制的努力。{10}
可见,刑罚的演进,与其说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不如说是监狱的一种权力策略。这是从新的角度对刑罚进行的认识和解释。事实上,也可以从改革家或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刑罚理论与监狱实际的刑罚现实之间的差距来看。刑罚改革家主张一种文雅的惩罚方式,并主张刑罚的公开,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监狱被普遍使用,监狱还具有了隔离、秘密和单一的特点,这显然与改革家的理论相矛盾。{11}
监狱惩罚权力的运作对象,越来越从直接的人身、肉体置换为无形的自由、灵魂。权力之所以与肉体紧密相连,是因为权力能通过肉刑的方式,实现对罪犯严厉而又公开的惩罚。此外,权力还通过肉刑的方式,展现出司法程序中所需要的事实真相。但肉刑的大量使用又带来了罪犯的冒死反抗以及民众的同情和恐惧,因此,一种更为有效、更为精致的,以灵魂为对象的新型刑罚——监禁刑出现了。{12}事实上,在酷刑与现代监狱的中间阶段,还曾存在一段启蒙时代,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符合人道精神的断头台代替了酷刑,这似乎是一种进步,但福柯以详尽的史料证明,这种惩罚方式比酷刑在控制人的心灵和精神方面更有效。这样,“权力——身体”矛盾冲突的关系就很明显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