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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可以说,监狱的刑罚执行从外在方面物质性地加强了罪犯的心灵反省,使罪犯在实际的惩罚过程中烙下深刻的印象,至少使罪犯再遇到相似的情形时会猛然想起自己以前的犯罪,因此特殊预防的作用非常明显。所以,监狱要想拯救已经“死”了的罪犯,必须对罪犯采取一系列的规范化训练,再配合罪犯自己灵魂内部的美学解救(即自省自律成理性人),只有这样,特殊预防才见成效。此外,监狱的刑罚执行还收到了一般预防的功效。从这一点来看,完全否认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性,而单从罪犯自己的内心世界,由自己来救自己的所谓福柯式美学解救,是完全行不通的,也是不合理的。正如学者所批判的,福柯式美学解救方案夸大了个体的精神力量,它将现代道德问题的解决归结为纯粹个体的自我意识组织的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是否定了社会变革、社会革命的价值,容易滑入一种保守主义的心态。而且它强调绝对的个人改造,这种精英主义道德并不适合于每一个人。{7}


  

  笔者认为,如果说在福柯所处的社会制度下,需要用消灭私有制从而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个体才能得到解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为此扫除了障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个体被权力压迫和奴役,因此由这种权力所生产出的个体是不自由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仍应强调监狱的权力作用,但我们的权力并不是压迫性和奴役性的,相反,我们监狱的权力是用来从外在方面帮助罪犯美化心灵、促其反省,从而使其成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守法公民。惩罚是任何监狱都固有的属性,不单是我们所独有,而且它对预防犯罪也是必要的。所以,承认我们监狱的权力,承认它的惩罚性质,并用权力来改造和解救罪犯,这并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恰恰相反,它非常有必要,因为仅靠罪犯自己的心灵升华来使自己成为理性人,这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德国学者耶塞克和魏根特所言“适当地、平稳地、有效地实现刑法的压制功能,使得刑法发展了那个‘构成道德的力量’(Sittenbildendekraft),通过此等‘构成道德的力量’,使得全体公民对法秩序的权威性确信无疑”{8}因此,作为刑法构成内容的监狱刑罚执行,也自然有必要运用权力来进行规范化训练,对公众进行规范化诱导,使其成为规范意识主体。


  

  总的来说,福柯批判性地解构了主体,宣告了“人之死”,并用个体的自我心灵升华和道德提升来使自己“重生”。但笔者认为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福柯打倒了超人般的理性主体,但在重生的解决方案中,他又用个体自己纯粹的精神世界来改造自己,显然他夸大了个体的道德力量,事实上他这是在重新树立起一个超能力的理性人,这种人可以自我改造和自我净化。但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笔者提倡监狱的行刑权力,并用该权力来诱导公众认同规范,把规范内化到自己的灵魂中,从而实现罪犯与监狱的互动,从内在和外在,从灵魂到物质统一的角度来对罪犯进行规范化训练,帮助其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那么,监狱又是如何对罪犯进行规范化诱导和训练的呢?其实,监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这种诱导和训练的。因为犯罪表明行为人试图以极端的方式与社会相沟通,从而显示了对规范的不尊重态度;刑罚则是社会试图以独特的方式与罪犯相沟通,从而彰显规范的正确性,错误的不是规范而是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9}在这里,规范的意义凸显出来了。刑法中的规范,指的是人们在面对刑事法上的某些重大事项时应该如何行动的准则。而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规范的社会,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因此犯罪就是行为人用自己的行为来否定社会的规范,而刑罚则是用惩罚和痛苦的方式来对犯罪行为人的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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