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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以福柯的主体思想和权力学说为视角

徐久生;顾勇


【摘要】作为监狱的行刑对象,罪犯并不是超理性的主体,相反他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自由意志。基于对主体的这种合理定位,所以不可能依靠罪犯通过自己心灵的净化而自己改造成功,监狱的刑罚执行作用必须得到强调和重视。监狱通过外在的刑罚执行,并辅以罪犯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把罪犯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同时,监狱在运用规训方法改造罪犯时,要运用更人道的手段,尽量避免权力与罪犯的直面冲突,因此,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就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另一个向度。
【关键词】监狱;刑罚;福柯;主体;权力
【全文】
  

  米歇尔·福柯是20世纪下半期法国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巨擘之一,他超越人们的常规认识,热衷于搜寻一种边缘化、非连续性的、被放逐遗弃的知识。不仅他的研究对象是反常规的,如罪犯、疯子、性反常者等,而且他独辟蹊径,在卑微处给人以震撼和启迪,往往得出令人折服的结论。继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福柯通过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又宣布了“人之死”。他对启蒙运动以来支配西方的理性主体观念予以颠覆和批判,并用人的生存美学使人“重生”。这是福柯对主体的解构,也是他的主体思想。除此之外,福柯又通过边缘性的方法,考察了权力的微观运作,揭示了社会的规训特性,指出监狱是规训的集中表现。这是福柯对监狱权力本质的新解释,也是他的权力学说。


  

  福柯的研究结论都使我们耳目一新,有豁然开朗之感。但他的思想不免存在片面性和极端性,因此,对他的思想予以批判性借鉴,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罪犯和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力,从而找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狱治理之路。通过对主体的合理定位,我们可以探寻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即把罪犯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同时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


  

  一、主体的合理定位——监狱执行刑罚的基点


  

  监狱执行刑罚的对象是具体的人,这是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受的后果。而监狱要想有效地执行刑罚,就必须对罪犯有所了解。换言之,就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有无超然的理性和绝对的自由意志?应该给主体一个怎样合理的定位?对主体的合理定位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基点。换言之,人和主体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以往的古典学派认为,人就是理性的主体。福柯认为,这是对人的过高赞誉,人并非是完全的理性主体,而是有限的理性主体。他通过知识考古学的方法,宣布了“人之死”。但他所说的“人之死”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死亡。在他的语境里,“人之死”就是作为知识、自由、语言和历史来源和基础的主体之死,是古典理性主体权威统治的终结,人类学主体意义王国的覆灭。{1}质言之,这些以主体作为基础的学科任意拔高人的理性,把人看做完美的超人和超理性的主体,而事实上的人并非如此,显然这是名(理性主体)不符实(普通有限的自然人)的。这样,人就被埋没在人自己建构的知识中。福柯之所以要解构这种主体,是因为他认为人被神化、被超理性化、被任意拔高,从而使人迷失了自我,并丧失了从自身之外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能力,{2}但福柯认为人可以自我改造和心灵升华,从而实现“重生”,而不需要监狱权力的介入。事实上,这是对他所批判的理性主体的再复制,他打倒了一种理性主体,却又树立起一个理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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