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以自己的力量抵抗、除去妨害人的妨害的,为自力救济。只要受害人实施的救济行为是合理的、适当的,就是一种有效的自力救济,由此给妨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不负任何责任,由妨害人自行承担。在上述诸种救济方法中,自力救济是成本更低,且更有效的救济方法。受害人采取自力救济的,不影响其向普通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或向衡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在赔偿损失与除去妨害两个救济方法之间,受害人有权予以选择,即便是请求除去妨害对被告人的损失高于原告人的受益时,法律也绝不禁止原告请求除去妨害,鼓励原告请求赔偿损失。[10]但是,原告不可同时请求除去妨害和赔偿损失。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的规定,妨害一经成立,被妨害人享有妨害排除和妨害停止请求权。而且,只要妨害仍然存在,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既可以是行为妨害人,也可以是状态妨害人。于状态妨害人是唯一妨害人的案件中,妨害排除的费用由该状态妨害人承担,如青蛙落入池塘,蛙声产生噪音妨害邻人,池塘所有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于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兼有的案件中,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行为妨害人承担,状态妨害人以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的,可依不当得利规则[11]、无因管理规则[12],或者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之间的关系[13]向行为妨害人追偿其支付的费用。与美国法不同的是,德国法上的救济方法限于妨害排除和妨害停止,该法典第249条、第251条规定的金钱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妨害的救济。[14]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赋予被妨害人妨害排除请求权,表明在我国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妨害的唯一救济方法。在此,笔者仅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物权法上的救济方法提出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1.关于请求权的内容
妨害的情形诸多,有些妨害须以人为的力量予以排除,例如,在邻人窗前建厕所、在自己外墙上挂照妖镜等;而有些妨害只需行为人停止妨害行为即可,如昼夜不停播放摇滚乐、深夜装修房屋等。因此,严格地说,请求权应有妨害排除与妨害停止之分。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的,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本条第一句规定了妨害排除请求权,第二句规定了妨害停止请求权。德国民法的严谨性值得我国借鉴。鉴于我国物权法第35条的现有规定,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对“妨害排除”作扩大解释,即排除妨害不限于人为的力量将妨害排除,还包括停止妨害行为;二是在原告提起停止妨害之诉案件中,类推适用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保护原告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