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妨害的情形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尚鲜有妨害案件发生。鉴于外国法判例以及我国的立法及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妨害的诸多情形主要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使用权而发生的。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1.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便利的妨害
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所有的物对权利人行使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造成不便。例如,行为人将垃圾或建筑材料堆放在所有权人门口,造成权利人通行的不便;因自然力的原因使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毁坏,并落入相邻人土地造成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便等。因自然力的原因使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毁坏,并落入相邻人土地,美国法将其有条件地置于非法侵占的范畴,而德国法则有条件地将其视为妨害。我国学者多视其为妨害[4][5],而本人赞成德国法的观点,即应当有条件的认定为妨害。据此,邻人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如果落入的物给邻人造成了损失则性质发生变化,邻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对权利人安静享受权利的妨害
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有的物发生巨大噪音,使权利人无法安静享受其权利。例如,行为人租用位于生活区的三层小楼开办舞厅,其行为虽然合法,但产生的噪音令该区的居民无法入睡;行为人在自己的房间内昼夜不停播放一首宗教音乐,或者在正常人应当入睡的时间装修房间等,虽行为不为违法,但相邻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噪音的干扰。
3.对权利人安然享受权利的妨害
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所有的物对附近的居民的生命或财产存在潜在的威胁,导致权利人无法安然地享受其权利。例如在生活区开设加油站、麻风病医院、炸药厂等等。虽然行为人取得了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行为并不违法,但确给相邻的居民造成安全感的妨害时,应当赋予被妨害人妨害排除请求权。土地公有制对城市土地规划而言较之私有制是优势,但是,对于公有土地的规划应当有一定的私权利的制约,这种制约不是对公权力本身的制约,而是对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个人的能力或私欲的制约。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某项设施、营业机构给权利人造成妨害时,私权利的合理制约对公权力的恰当行使在我国是非常必要的。
4.对权利人舒适享受权利的妨害
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物给权利人的视觉或味觉造成不适,导致权利人不能舒适地享受其物权。
在城市,房屋住宅制度改革到今天已经逐步从公有房屋租赁制转变为房屋私有制,并形成呈规模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使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们在美丽、幽雅的环境中享受着自己的权利。但是,传统恶习的顽固性,使小区物业管理陷于困境。业主们常常只顾及自己房屋内的整洁,而将闲置不雅,但又舍不得丢弃的东西堆放在自己的园内,或存放在自己房屋外墙上构筑的设施内,给小区的整体美观和相邻人的视觉享受带来不利影响。而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机构,欠缺对业主如何摆放自己的物行使管理权的权利基础,此时赋予业主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对遏制传统恶习、美化城市、提高国人的素质都有百利而一害。在农村,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村民常在自己的院内建厕所、鸡舍、猪圈等,如果建在相邻人窗前,夏天里难忍的味道以及不雅的外观会困扰相邻人,使相邻人不能舒适享受其权利,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并赋予被妨害人妨害排除请示权较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相邻权都更加合乎逻辑。在美国,在行为人实施类似上述不雅行为而被诉的案件中,大多数法院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恶意动机的情况下,方认定为妨害,并以妨害予以救济。笔者认为,为了在尽短的时间内提高国人的素质,不必遵循美国的做法,强调妨害人的恶意,只要行为人实施类似上述行为,视觉或嗅觉享受受到影响的相邻人便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