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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2.妨害的对象不限于所有权


  

  美国法中的妨害,仅限于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包括各类现实土地所有权,如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附条件的所有权、终生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承租权,甚至包括未有合法的权利,但公开、自主、持续占有他人土地、将来可能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将妨害限于对所有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妨害,其他条款将妨害扩张适用于其他物权以及具有绝对权意义的其他权利。[2]我国物权法妨害的对象不限于所有权。依物权法35条规定,所有的物权均可作为妨害的对象,而依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占有被妨害的,占有人也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3.妨害不限于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妨害


  

  行为人实施行为,给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不便或施加负担,是典型的对物权的妨害。例如,将垃圾堆放在他人门口妨害其行走;将车辆停在敞开式的店铺门前妨害店铺的经营等。但物权的妨害不应仅限于此,还应当包括对物权人享用、享受物权的圆满状态实施的干扰或侵扰。例如,在邻人窗下建厕所,使邻人无法舒服而快乐地享用其房屋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在邻人门前开棺材店、太平间等行为,不仅对人身权利行使造成妨害,而且对财产权行使构成妨害时,方构成妨害。此时受妨害人要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必须证明物权行使受到妨害,否则不能适用妨害排除请求权。[3]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物权的圆满状态不仅仅指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还包括物权享受、享用的圆满状态。因此,妨害不仅仅是对物权本身的妨害,还包括对物权人身心健康、精神愉悦、财产生命安全感的妨害。在这点上,无论是美国法还是德国法均有共性。将太平间设在邻人的宅门前,使邻人时刻怀有恐惧感和不安全感,无法安然地享受其物权,尽管对物权的行使尚未造成不便,但其本身已经构成对物权的妨害,而无须邻人再举证证明对物权行使造成的妨害。


  

  4.妨害不仅限于相邻人之间


  

  美国财产法将妨害限于相邻的土地权利人之间,妨害排除请求权为相邻权的一种。德国法将妨害排除请求权扩张适用于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妨害非限于相邻人之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妨害排除请求权适用物权法项下的所有物权,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因此,妨害不限于相邻人之间、相邻人之外,只要构成对物权的妨害,均可适用妨害排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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