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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此外,国外犯罪学者也对交通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进行了研究,主要是从被害人的年龄、性格及被害时间上予以考察。根据调查结果,被害指数最高者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5岁的儿童。考查其原因,老年人因身体各器官机能衰退,视力、听力、注意力减退,运动神经钝化而动作缓慢,故容易被害;儿童则因年幼无知,缺乏注意力、判断力及警戒心,难于分辨前后左右而被害。


  

  从性格上说,容易遭受交通事故的是,男性中自信自满者,女性中好胜逞强或者健谈者;男女中有臆病或极为胆小者。上述性格的人在认识到汽车接近时,前者常常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预先发出动作;后者则由于反应迟钝或优柔寡断,左顾右盼,以至发生事故。调查表明,有许多被害人在遭遇事故时有一定的心理因素,如孤独、家庭纠纷等。


  

  从时间上看,被害发生时间以下午1时至7时,尤以3时至6时为多。其理由可认为因此时间为学校放学及机关下班之时间,亦为母亲们忙于准备晚餐而疏于注意儿童之时间,所以可以认为是由于紧张的学校生活或公司、机关之工作被解脱之精神松懈感或儿童离开了大人的照顾等原因,促成了其被害。被害发生之日期,则以星期六最多,周日次之。这是由于假日在街上逛游者较多,以致增加了被害的机会。


  

  不可否认,某些犯罪案件中不存在被害要因。但调查结果表明,存在被害要因的被害人在被害人总数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根据国外的调查,在杀人犯罪中,被害人存在被害要因的占83.7%,这意味着,作为调查对象的杀人犯罪中的被害者,八成以上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回避杀人结果的可能性。可见,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诸特征,对犯罪的发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我们了解被害要因的内容及其对犯罪的影响,就可以自觉注意自己的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被害预防,从而减少被害可能性。


  

  三、犯罪被害的预防


  

  犯罪预防应该说这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归宿和目标,我们在整个犯罪学研究当中,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最终都是解决犯罪预防的问题。从整体的犯罪学研究来说,犯罪预防是为了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加大刑法的惩处力度,强化刑法的效能;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使之增强抵御犯罪的自觉性等等。不过,传统的犯罪预防基本上是围绕犯罪和犯罪人展开的,即如何针对犯罪人去寻求一些治理性的防范、治安性的防范,如何针对社会当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去改进社会制度,强化公民的教育等等。从被害人角度去寻求被害预防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的潮流。一方面它随着犯罪问题认识加深而形成被害人学的同时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另一方面对于人权的关注也为犯罪被害预防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作为被害预防来说有它自身独有的价值。很显然,如果我们站在犯罪的角度寻求犯罪预防措施,国家等于把社会当中的每一个公民当成潜在的犯罪人加以防范,这个时候社会当中的每一个公民就与国家处在对立的层面上;相反,我们站在被害预防的角度把每个人当成潜在的被害人,那么国家在防范犯罪的时候也意味着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这样公民和国家完全站在同一立场上,这样,更能彰显出国家对人的关怀,更能表明国家的责任,因而呈现出完全不同于犯罪预防的价值取向。由此,被害预防成为犯罪学理论中关注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说,被害预防可能会取得更直接、更有效的结果。这里所讨论的犯罪被害的防范,主要是站在个人角度而言的。


  

  被害预防可以视不同情况在不同层面上、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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