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要因是指在被害者的言行及其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诱发或者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的事情和状态。被害人的被害要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诱发性的被害要因和易感性的被害要因。
诱发性的被害要因,是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能够引起加害攻击的因素。如冷淡、贪婪、轻浮、依赖、同意;冷淡、不同情;态度强硬;执拗及吝啬,等等。在犯罪动机形成和犯罪发生过程中,诱发性被害要因虽然并不完全起决定作用,但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促发和推进作用则是毫无疑问的。美国学者沃尔夫冈曾根据他对费城警察管区4年时间内发生的杀人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有诱发行为的被害人占被害总数的26%。他对诱发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直接地积极地促使杀人动机形成的行为。具体包括:最初诉诸武力;最初持凶器对抗;不贞行为;下流言语及不还借款等。
易感性的被害要因,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具有容易受到加害攻击或者容易接受加害者所给予的刺激方面的因素。它具有条件的作用,能够刺激加害者成功的信心,从而使自己成为加害攻击的目标。在杀人犯罪中,作为容易受到加害攻击的条件的易感性被害要因,从形态上看主要包括:接受诱惑;面临危险而不摆脱;轻率、轻浮;身体的过多暴露与华丽奇异的服装;没有防备、疏忽大意;非难加害者;无知、恭维及危险环境,等等。易感性被害要因的存在,或者有助于加害者杀人动机的形成,或者成为加害者选择加害攻击对象的导因。也就是说,易感性被害要因的存在,更容易把受害因素引向自己。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被害要因直接决定和影响一个人的被害可能性。在不同犯罪中,被害要因以及被害性的表现有所不同。比如,与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相对应,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也有特殊性。一般认为,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被害人的刺激。在性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及处事方式对加害者的行为影响较大。来自被害人的许多因素会引起、强化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或加速、促进犯罪行为的完成。如女性处事随便,举动轻佻,容易刺激、挑动加害者,引起加害发生;卖弄风情,招蜂引蝶,以性感迎合某些人的低级趣味心理,结果因过于表现自己而遭受性侵害;盲目相信,警惕性差,容易因上当被骗而陷于危险境地或疏于提防而被害;过分好奇,对异性和性生活感到神秘,容易接受男性引诱而被害,等等。二是被害者的服装有问题。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不适宜的场合下穿着过分暴露,如在公共场合穿着透明或半透明的衣服;过分强调身体的线条,如穿着超短裙、紧身衣裤;颜色过于艳丽、性感,等等。
再如,在所有的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漫不经心、疏忽大意都是招致被害的重要因素;愿意夸耀、显示自己财富也会大大增加被害可能性。以前看过一个报道,某人带着几十万现金乘坐火车,装到丝袋子里,隐约能看到袋子里装着什么。在下车后被盯上,被夺走财物并被杀死。同时,在财产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被害要因又往往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就抢劫、盗窃类犯罪而言,被害人通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易感性因素,如随身携带过多的财物,疏于戒备、没有防范意识,炫耀、斗富、显富等。就入室盗窃的成因而言,机会的诱惑力比作案本身的因素更重要。住宅不住人或居住者外出是诱发行窃的重要因素。就诈欺犯罪而言,陷入“视野暗点症”状态是被害的主要心理原因。所谓暗点症是指因自己的某种急切的欲望而眼界变狭,对自己的状态以及外在事实失去客观而冷静的判断能力。如在合同诈骗中,被害人往往是急于购买紧俏物品,急于出售滞销物品而被骗走定金或财物;集资诈骗中,被害人往往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自愿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婚姻诈骗中,被害人则往往是超过婚龄或身体或家庭有一定缺陷而急于成家的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