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在某地发生一个案件,就是两个人从小青梅竹马关系非常好,经济条件一直不是很优越,后来她丈夫做生意赚了大钱,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最后发展到丈夫把情妇领到家里当着妻子面同居,妻子多方劝阻无效之后采取了极端的行动,当她丈夫睡着的时候把丈夫杀死了。当然这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但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有一些国外的学者曾经对冲突模式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心理上的考察,他们考察的结果认为,具有特定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心理往往表现特定的心理趋向,用我们的普通话来说就是爱之深,恨之切,当两个人比较好的时候可能达到一种亲密无间的程度,一旦反目所表现出来的那种仇恨、那种报复心理可能也非常明确,所以在情人、夫妻之间,前妻、前夫和现在家庭的相关人之间类似的案件应该说占有相当比例,所以冲突模式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种比较典型的互动的模式。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催化模式又称“单向诱发”模式。在该种模式中,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引诱、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总之,这是属于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10}
可以说,“被害人催化”或“被害人推动”(victim precipitation)范畴是由马文·沃尔夫冈教授在《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一书中提出来的,以取代涵义较为狭窄的“被害人挑衅”(victim provocation)范畴,并为学界所广泛采用。根据“被害人推动”这一范畴,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主要促成者,一个犯罪行为的直接、积极的推动者。或者说,被害人促成了犯罪,引发了犯罪,推动了犯罪,激发了犯罪。至少可以说,被害人的行为能够被犯罪人理解或者误解为对于犯罪行为的赞成或者准允。{11}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被害人在被害发生的过程均起到了一定的催化和刺激作用。如流连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的女性,服饰暴露、性格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人起到了性诱惑的作用。在一些侵财犯罪中,被害人无意之中炫耀财富和出手阔绰,在一定程度上也诱惑和刺激了潜在犯罪人。有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表现出首先拔刀相向,或者首先采用武力,或者在愤怒的情况下谩骂、攻击,这些都可能使犯罪向恶的方面发展。如2008年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发生的案件。体育学院的林松岭和几个大学生晚上出去唱歌,结果因为开车的问题与几个着便衣的警察发生了口角,进而发展到双方殴斗。一开始因为打人的人是警察,所以舆论上基本上是一边倒,谴责警察的打人行为,后来黑龙江电视台把当时的监控录像放出来,视频显示死者欲冲过去打对方被拦住,之后又曾上前袭击对方。厮打过程中,林松岭被扯掉衬衫,光着上身被对方围追到靠近西大直街边。之后,至少五六个人对他拳打脚踢。这段视频让网络舆情转向,由几乎一边倒痛斥警察,转而部分网友认为死者的行为也有激化矛盾的嫌疑。有网友认为,林松岭数次不依不饶,导致冲突逐步升级。这段录像反映出林松岭当时的不退却或者几次冲上前去要袭击人的行为使案件向恶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对最后的伤害致死结果起了加速作用。我们从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到被害人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和情绪有所克制的话,事情可能不会变得这么糟,或者说不会发展得这么严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斯德哥尔摩模式,是指被害人基于生命、安全、前途、声誉等方面的严重威胁而出现了创伤性的心理倒退,从而使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由敌对转为融洽的一种“不打不成交”的特殊的作用模式,又称“变敌对为融洽”模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