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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犯罪被害防范

  

  (二)冲突模式


  

  冲突模式,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长期积累的社会互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都达到冲突临界点,容易产生角色易位现象,并不断发展成为一方最终成为被害人的社会互动过程。{3}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所引发的犯罪就属于这种情况。应该说,在冲突模式之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冲突的原因是他们彼此之间在生活中长期往来,并由此酝酿和积累了矛盾和纠纷,犯罪往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和纠纷尖锐化和极端化的表现。故此,冲突模式下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人际关系和交往。


  

  中国司法部1994年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的比例高达60.7%,侵财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比例有39.5%。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类型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恋爱关系、同事、邻里、同乡、离异配偶、雇佣关系、交易关系和一般认识关系。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杀人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识的比例高达73%;但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识的比例为36%。在我国,62.9%的强奸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日本的被害调查也显示,有50.2%的强奸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具有一定的人际关系。{4}


  

  1958年,美国学者沃尔夫冈在《谋杀案的模式》一书中对谋杀案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进行了详尽的实证研究。沃尔夫冈以美国费城1948-1952年所发生的588件谋杀案为分析对象,发现被害人与犯罪人彼此认识的,所占比率甚高,互不认识的,所占比率大约只有14%。同时,令人不敢置信的是,在588件谋杀案中,恰好有100件发生于夫妻之间。{5}1968年,美国学者Voss及Hepburn对芝加哥发生的405件谋杀案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其中20%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为陌生人关系,47%为家庭关系。{6}美国学者Green和Wakefield特别以1955-1975年间《纽约时报》所报道涉及美国上流社会的119件谋杀案作为研究资料,分析结果发现其中有47%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为夫妻关系,26%为其他家庭成员关系,10%为亲密的朋友关系。这一分析说明在上流社会中谋杀案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比社会其他阶层的案件更有亲密的关系。{7}


  

  对此,有学者研究表明,基于以下六项原因,发生于“熟人”之间的、基于社会互动过程的犯罪,较之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这六项因素是:第一,由于罪犯容易接近被害人,被害人常常为罪犯所利用,使得被害的发生要容易得多。第二,加害人了解被害人的生活习惯,知道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可利用的”。第三,被害人在加害发生时常常无法逃避。第四,加害者常常选择无人(如旁观者或者其他目击者)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时空进行犯罪,使得被害发生时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第五,因为被害人知道罪犯很容易接近自己,而且他们之间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这种状况将会持续下去,因而常常惧于起诉,以免报复,遭受更大的损害。第六,司法机构因为知道加害和被害双方的关系还将继续存在,担心被害人在结案之前撤诉,因而常常不愿对这样的犯罪进行起诉。{8}


  

  对于冲突模式下彼此认识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发生犯罪和被害现象的理解,除了上述较为全面的阐述以外,还有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做出了深入的研讨。美国精神医学家戈登斯坦尼(Goldstein)对冲突模式进行了心理分析,他认为,人与人情感上发生积极的结合时,也同时放弃了一些自主权和自由(如为了迁就对方,而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原有的活动计划),此种积极的情感结合愈是加强,那么他的个性就需放弃愈多。因此,人与人之间总是有一种爱恨交织的矛盾情愫。于是,他提出一项假设:“当一个人逐渐与他人熟识,那么攻击他所熟识之人的可能性,亦将随之升高。”人与人之间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是同时并进的。举例言之,两个相识不久的人,其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的表现均比较含蓄或微弱。他们的积极互动不过是握手、微笑、寒暄等;其消极互动不过是冷漠待之、嗤之以鼻或轻度侮辱。至于两个熟识者,其积极互动通常是热情的招呼、秘密的分享、所有物的共用、身体的亲密接触;但他们的消极互动则表现为较为激烈的方式,通常是强烈的指责、怒不可遏的攻击。可谓是“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此外,Goldstein还认为,人们之所以较易攻击熟识者,是因为我们在熟人之前的行为表现比在陌生人之前要放肆,容易强人所难,不能适当地自我克制,凡此皆是造成严重冲突的导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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