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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违法性的基本立场

  

  五、结语


  

  在二元的行为不法论下,坚持完整的目的行为理论,在将主观要素纳入违法性的判断要素,以行为之时为判断时点,同时逻辑上以行为推导结果的发生,这就是现代违法性的基本立场。以二元的行为不法论为基础的现代违法性理论,具有合理确定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功能,有助于发挥违法性的告知、提示等行为指引作用,从而使侵权责任法起到教育、预防损害发生的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廖焕国,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Enneccerus-Nipperdey,Allgemeiner Teil des Buegerlichern Rechts,Halb.2, 15 Aufl.,1960. S.1279-1286ff. 对于不法性的界定,向来有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和折中说等观点。从定义可知,本文的不法性是以法益侵害为基础的行为不法论,即二元的行为不法论。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其中已经没有了违法性的位置。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上“违法性”问题初探》,《政大法学评论》第66、67期,第12、148页。
此处是笔者参考刑法研究成果的归纳(参见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侵权法法上结果不法论的立场与此是基本相同的。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在间接侵害中,虽仍然以侵害结果之发生为必要,但是并不能以此构成不法,否则将导致所有法律所容许的行为,都将因为作为后,产生未期待的侵害结果而于事后变为违法,其不合理性昭然若揭。
B.S. Markesinis, 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 Volume Ⅱ The Law of Torts:A Comparative Introduction,1997,P70.
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失之内涵及其相互间之关系》,《中原财经法学》2002第6期,第26-33页。
冯珏:《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奥地利最高法院1995年10月12日判例,ZVR 1996/78,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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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峰:《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民商法论丛》第1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8页。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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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债法原理》(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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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上“违法性”问题初探》(下),《政大法学评论》第67期,第203、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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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Armin Kaufmann:Zum Stande der Lehere vom Personalen Unrecht Festschrift Für Welzel zum 70.eburststage,1974. S.413-414.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聚讼纷纭。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美国学者Prossner批评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在我国情形大体如此,关于因果联系的理论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等诸种(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以下),但如何认定具体案情中的因果关系仍是不知所措、无所适从。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的原因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现实的复杂性和结果定位之方法论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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