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

  

  1.控制方式控制成本激励制度惩罚制度


  

  2.需要投入成本(公法控制)行政奖励(赏)制度行政处罚、刑罚制度


  

  3.无需成本投入(私法控制)法律行为有效制度无效制度、双倍赔偿制度、连带责任制度


  

  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刑罚这些控制方法都是需要国家的投入的:行政奖励的投入是直接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实施也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来维持。而通过无效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以及连带责任制度来实现的社会治理却不需要国家的任何成本投入。因此,在同样具有经济理性的国家眼中,如果能用一种无需任何成本的控制方式来实现治理目标,那其就没有理由不去选择它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我国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文尤其多。因为无效规定是不需要成本投入的。)


  

  这里我们看到了,无效这一私法制度的威力,它通过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并且,宣告无效婚姻这一私法技术还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整个国家为实现控制目的而支付的控制成本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对国家当然是极具吸引力的。


  

  五、宣传与恐惧:私法控制不足之补救


  

  然而,需要承认的是,虽然这种通过否认婚姻当事人间的婚姻效力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控制的目的有一定效果。但为实现“优生”的目标,仅仅是通过婚姻法的无效规定显然是不充分的。换言之,国家从秩序的构建中撤出并向其中散布不信任的做法,仍可能无法阻止私人间自发秩序的建立。(与此相关联的就是无需法律的秩序,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在婚姻的控制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是,通过合法婚姻而组成的家庭和生育的子女,国家虽然能提供一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但毕竟就维持家庭生活和养儿育女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质言之,婚姻以及家庭的维持义务仍系于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是否承认婚姻的合法性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缺乏足够激励的。尤其是那些坚定的近亲结婚者,一旦他们置国家所给予合法婚姻的那些保护于不顾,那对于他们而言,法律上是否承认他们之间婚姻的有效性,就失去了意义的。也就是说,此时,近亲鸳鸯间可能会通谋建立无需法律的秩序。


  

  田野调查显示,近亲结婚者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15]因此,对于这些鸳鸯而言,他们很可能基于种种原因而认为通过合法婚姻所能得到的收益远不如她们“越轨”婚姻所能得到的好处。也就是说,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处境,并且认为非婚同居可以比有效婚姻更能改善自身的状况。(相关的实证分析参见【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60页。)此时,近亲鸳鸯间就产生了无需法律的自发秩序。(当然我们也可以将这种不足理解为是私法控制的一个“优势”。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我们或许对于很多新问题都难以下断,因此给其发展留一个空间或许就是政治宽容的体现)


  

  事实上,在婚姻法的实施中,有关部门也曾注意到这一问题。所以在很多婚姻法的实施文件中都提到教育和宣传的问题。(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5号);全国妇联贯彻《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活动通知》的意见(妇厅字【2001】20号);2006年8月24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这种教育和宣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次优生知识的普及过程,它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引发人们内心的“恐惧感”来实现的。


  

  在一份市民健康教育读本中对近亲结婚的危害这样概括到:近亲结婚比非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者高达150倍之多。(参见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慈溪市健康教育所:《慈溪市市民健康教育读本》。)在一则有关优生的宣传报道中,记者引用专家的话对于近亲结婚的危害这样写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