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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得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6]而且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夫妻财产制契约,该契约亦会因婚姻关系的无效而归于无效。(《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0条还明确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后果之一就是:夫妻双方订立的婚姻合同被宣布无效。)[7]


  

  《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在调整有效婚姻关系与无效婚姻关系时的差异。法律厚此薄彼,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关系作不同的对待:在有效婚姻关系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反映了夫妻双方利益一致、休戚与共的关系,是对婚姻关系物质基础的保护。相反,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下,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也不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理。[8]


  

  很明显,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就无法得到婚姻法的关怀。虽然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并不会招致公法上惩罚,但无效的规定却反映出婚姻法对这类事实不闻不问的漠视态度。这对于需要相互信任的婚姻关系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有很多名言都谈到了婚姻与信任的问题。尼娜•欧尼尔说:“信任是婚姻关系中两个人所共享的最重要特质也是建立愉快的、成长的关系所不可短缺的。”穆尼尔•纳素夫说:“夫妻生活中最可贵的莫过于真诚、信任和体贴。”)


  

  卢曼在他的《信任与权利》一书的开篇就说:没有信任,我们的日常生活是不可能进行的。[9]对于婚姻生活而言就更是如此。如果我们把婚姻视作是终生的合作,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结合(合作)需要以相互间的完全信任为基础。相反,如果缺乏了信任,婚姻就会出现危机,甚至走向崩溃:


  

  信任是一个感情过程,它来自于我们将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的信念,并确信要得到同样的好处别无他法。相对而言,不信任或冷漠是一种疑心,促使他尽力采取其他方式。信任与不信任的含义由此也昭然若揭:一个人绝不会采取第二种方式,但是,当他不信任时,前者肯定是没有奏效。[10]


  

  那么,婚姻当事人彼此的信任从何而来?由于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因此,婚姻双方的信任当然首先是来源于两性间的感情。但光有爱是不够的。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爱情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淡去的。罗伯特•罗森的统计也显示,对许多夫妇来说,结婚时的奉献和乐观精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逝。因为生活展现在他们面前的是压力和诱惑,所以感情的纽带就不再那么紧了。[11]因此婚姻当事人为了强化彼此的信任,除了尽可能地维持相互的感情以外,还迫切需要寻求第三方的支援。(婚姻秩序需要第三方的维持,同样市场秩序也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理由。)尤其是婚姻中的女性,她特别的希望能得到保护,以补偿因家庭分工、性别差异等而带来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见到的第三方首先是结婚的见证人。结婚见证人不仅是以两性结合的见证者身份登场的;而且还是作为双方婚姻关系的保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当然,婚姻当事人从见证人身上得到的保障是依赖于见证人的个人权威的。所以,我们会发现,结婚仪式中见证人的选择不会是随意的,而总是要由那些在婚姻双方的社会关系中的有威望的权威人士来担当的,比如领导、恩师等。但是在婚姻的漫长岁月中,见证人的权威性可能会受到挑战,并且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见证人的权威可能会消失和淡化。因此,婚姻双方就迫切希望能找到一个权威永远不会受到挑战,也永远不会消亡的见证人。


  

  在此时的寻觅中,国家就当然地成为了最佳选择。国家的权威显然是不容质疑的;并且国家的权威也不会因为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消失——其可以一直存在,并且普照八方。而国家对婚姻的保障又是通过婚姻的效力规范来实现的——有效的婚姻为每一对夫妇提供了保证,使他们相信,对方会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从而限制其日后破坏承诺的不当行为。所以说法律的认可(即婚姻的有效)会使婚姻双方加强合作,保护对婚姻的投资,增加双方的婚姻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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