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

  

  《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为了优生优育,现在我和原告所生育的二个孩子已长大成年,也很健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上一案件一样,法院也未采认被告的抗辩,仍然认为:


  

  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故原告要求判决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所生的子女已长大成年,并且健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我收集的案件来看,各地法院的在近亲结婚属无效的判断上都是一致的。如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山民初字第228号(胡光存与王立存婚姻无效纠纷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山民初字第40号(毛禹燕诉谭发金财产分割纠纷案);杨小霞与张全荣因属三代以内姨表近亲结婚被确认无效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1996)民初字第312号离婚调解书。另见汤万锥、韦信钱、孙成春:《近亲结婚婚姻无效》,《福建法制报》2005年3月30日,第13版;靳清:《法律不允许近亲结婚》,《河北法制报》2002年6月7日,第3版;李克、宋才发主编:《以案说法丛书: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5页。)


  

  我们可以将理论上的异议和当事人的质问归结为:如果婚姻的当事人属于《婚姻法》第7条所禁止的近亲结婚的范围,但却没有生育子女,或其生育的子女健康,那么对于这样的婚姻是否仍然需要确认为无效?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实现优生的方法选择问题。也就是说,是否有必要通过禁止结婚的方法,而不是对生育本身的控制来实现优生的目标?


  

  三、通过婚姻的优生控制:为什么需要无效


  

  对生育的控制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种方法:一是国家的直接控制,另一个是通过婚姻双方和国家的合同的间接控制。前一种方法以国家的强行介入为特征;后一种方法以国家与婚姻双方的不得生育的约定为特征。(后一种方法中的合同已经不同于民事意义上的合同了,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合同的社会治理。在国家贯彻计划生育的国策中也是通过这样的合同进行的。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在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中,如果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一)国家的直接控制是否可能


  

  在就生育的控制中,国家的直接控制在技术上显然存在障碍。毕竟生育以及生育之准备工作的两性活动,乃是私人间的隐秘之事。虽说自古以来,在一切社会中,性都是,也必定永远都是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序。)但是国家要想对生育,尤其是对生育之前的性行为进行监控确实是非常困难的。这首先是因为性活动是一种秘密性的行为,因此无法为国家进行日常的监控提供物质的空间(平台)和机会;其次是因为婚姻以及伴随婚姻而进行的两性行为是一个无休止的漫长活动,所以即便国家偶尔获得了一次监控的机会,却也无法实现对两性活动无时无刻的监控。(有关信息与控制技术的设置的关联的阐释可参见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而一旦对两性活动监控的一次失败就很有可能是前功尽弃——伴随着性行为过后的生育就可能会到来。因此,不从国家监控性行为本身的文明性来审视,单就控制技术的可行性角度来看,国家要想直接控制生育活动似乎是力不从心的。由于缺乏控制的时空和平台,面对芸芸众生,国家在此俨然成了一个“弱者”。


  

  但这种“弱者”的地位并非是绝对的。当出现了某种可以一劳永逸的生育控制技术后,国家就会摇身一变——其对生育的直接控制也就成为了可能和现实。绝育技术的发明,就是为国家控制生育所提供的一种有效和经济的方法。有了绝育技术以后,只要对已婚当事人进行绝育措施,那国家就可以在生育控制上取得主动权。事实上,此时国家的控制不再是针对性行为本身的。相反,国家是允许性行为的进行,其只是通过医学上的手段,将性与生育间的关联予以斩断。(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绝育技术必须是不能恢复的。如果能够通过医学手段进行恢复,则国家通过绝育技术进行生育控制的目的就会落空。)也许正是在此认识的影响下,《母婴保健法》第10条就规定说:“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卫生部1986年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还规定: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而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