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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故意侵权理论体系之构建

  

  (二)典型立法中的故意侵权制度分析


  

  1。《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32]


  

  该草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主持完成,2002年向社会提出,综观该草案,在内容上有如下特点:(1)受草案整体规模的制约(仅98条),与故意侵权相关的规定仅有6条,其中总则中1条,分则中5条;(2)明晰了故意的概念,如第1543条规定:“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3)规定了必须以故意为要件的5类侵权类型,分别是第1577条所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第1578条所规定的“诈欺与胁迫”、第1580条所规定的“窃用姓名、账号、密码进行交易”;第1582条规定的“恶意起诉与告发”、第1633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建议稿》[33]


  

  该草案由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牵头完成,2004年向社会公布,该草案的特点是:(1)故意侵权条文数量适中,共设10条规定,其中总则中1条,规定故意的内涵;分则中9条,涵盖故意侵权的类型;(2)对故意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824条规定:“故意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3)在具体的故意侵权类型上,共设有9条规定,分别是第41条的“妨害家庭关系”、第42条的“性骚扰”、第49条的“侵害债权”、第96条的“惩罚性赔偿”、第173条的“虚假陈述的责任”、第175条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第177条的“操纵市场行为的责任”、第180条的“恶意诉讼”;第181条的“恶意告发”。


  

  3。《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34]


  

  该草案由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2007年5月提出,主要特点是:(1)涉及故意侵权的条文数量上大大增加,达到14条,其中总则2条,分则中14条,具体侵权类型在内容上也更为丰富;(2)草案对故意做了专门的定义,第2条: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然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3)规定了12种故意侵权的类型,分别是第6条的“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第51条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第55条的“侵害债权”、第58条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第59条的“商业诽谤”、第61条的“盗用商业信息进行交易”、第60条的“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诈欺他人,致人损害”、第61条的“强制交易”、第64条的“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第74条的“恶意诉讼”、第75条的“恶意告发”、第76条的“滥用诉权”、第108条的“惩罚性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稿)


  

  与前述三部由学者拟定的“民间草案”相比,该文本系“官方版本”。其主要特点是:(1)《侵权责任法》未对故意的内涵加以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解读,过错系包含了违法性的客观过错,故意的制度空间在《侵权责任法》中并不存在;(2)故意侵权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并未规定;(3)《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一种故意侵权的类型,即第47条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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