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是《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章有关中国征信中心的规定。它明确了“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该章第48条还特别规定,除了第2章“征信机构的设立”的内容、第16条的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的原则以及第40条第3款的信息主体的删除请求权的规定外,其余规定均适用中国征信中心。
笔者认为中国征信中心不适用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这一点上,与日本住基网络的实际运行的做法有相似之处。但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中国征信中心收集管理的信息不仅包括了低私密性的个人确认信息,还包含了具有高私密性的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对后者的收集管理不适用第16条有些不妥。
2.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供交易判断和经营决策参考之用。所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与中国征信中心共享信息是属于目的外使用,有“数据匹配”风险,应原则上禁止中国征信中心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即使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了实现公共福祉最大化,万不得已需要从中国征信中心获得有关信息的,那么也应规定严格的取得条件、程序及对象的限制,并加以明确的安全保密、禁止目的外使用等义务,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
3.除了《征信管理条例》外,还应加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特别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管理个人信息的立法。立法应该从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在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采取合理手段的条件下,允许公权力在合理范围内收集、管理、使用个人信息。不应该站在“政府当然有权力集中各种个人信息于政府巨型数据库,当然有权力通过信息共享来进行社会管理”的前提下立法。如果是这样的话,是违背个人信息保护初衷的。
【作者简介】
葛虹,日本广岛大学社会科学研究科。
【注释】类似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同于我国的是,日本住民票号码不是一生不变的。如果住民对被编注的住民票号码不满意。可以请求更换别的号码。而且,从住民票号码中,无法推测出生日、性别等个人信息。住民票号码只能由行政机关掌握使用。
包括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变更事由、变更日期、变更前的信息。
带IC芯片,类似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有关信息只能在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机器上阅读。
日本《住民基本台账法》修改之初,明确列有70多项国家行政事务,而现在已经增加到了275项,涉及政府各部门。
日本《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第3条2款、第8条第1款。
日本《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第8条第2款第2、3项。
佐藤幸治「プライバシ の權利(その公法的側面)の憲法論的考察」『法学論業』86卷5号及び87卷6号(1970年)1页。
日本《
宪法》13每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之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
佐藤幸治『憲法(第三版)』,青林書院1995年,第453頁以下。
东京地方法院《宴会之后》一审判决。東京地裁昭39·9·28判时385号12頁。1960年小说家三岛由纪夫以当时著名外交家有田八郎参加东京都知事竞选惜败的经历为原型,发表了小说《宴会之后》。虽然小说人物用的全是假名,但主要情节与广为流传的有田八郎的经历大致接近,并且还有主人公夫妇家中私生活的细节描写。有田八郎认为该私生活的细节描写会让读者误以为是其真实的私生活,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以出版社及三岛由纪夫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和登报道歉。东京地方法院最初接到案件以后感到很棘手。因为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民法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无法像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那样可以视社会发展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直接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但后来主审法官通过对日本《民法》第709条“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的“利益”二字做弹性解释——“隐私权可以理解为‘私生活事不被随意公开之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解决了“隐私权保护无法律根据”的难题。并且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还详细阐述了判断隐私的三大标准。直到现在,凡涉及公开私生活事项的侵权案件(如公开他人日记书信、公开他人夫妻或异性关系、医疗信息等),日本的下级法院基本上都参照以上的判断标准,决定是否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该判决被学者誉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五十嵐清『人格權法概説』(有斐閣,2003年)第220頁。
据笔者的不完全调查,传统的隐私侵权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多在100万日元左右。但涉及个人信息的侵权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多则20万日元,少则几千日元。
最高裁平15·9·12第2小法廷判時1837号3页。该判决的最后部分附有两住法官的反对意见:1.校方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具体掌握参加者,顺利举行演讲会。且这些个人信息不涉及个人内心,只是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公开的单纯的个人识别信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程度比较低。2.本案演讲会是作为国宾来访的江泽民主席的演讲会,警备级别要求非常高,所以,校方应警视厅的要求将本案个人信息提交给警方是有正当理由的。且,这样的行为也不会给学生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3.校方在程序上,即事先未经学生同意这一点上有考虑不用之处,但也不是超出社会一般观念允许范围的违法行为。
東京高裁平16·3·23判時1855号104頁。
大阪地裁平16·2·27判夕1164号128頁。
名古屋地裁平17·5·31判夕1194号108頁、福冈地裁平17·10·14判時1916号91頁等。
大阪地裁平18·2·9判時1952号127頁。
金沢地裁平17·5·30判夕1199号87頁。
名古屋高裁金沢支部判平18·12·11判時1962号40頁。
大阪高裁平18·12·11判時1962号11頁。
在本案中住民还请求国家赔偿,但法官没有支持该请求。
『讀賣新聞』2006年12月2日朝刊の社説「危险性を過大視した高裁判决」。
『中日新聞』2006年12月4日朝刊の社説「住基ネツト既成事实し付けるな」。
『産經新聞』2006年12月4日朝刊31頁「大阪高裁判事が自殺住基ネツト『違憲』判决で恼み」。
最高裁平20·3·6第1小法廷判時2004号17頁。
田島泰彦「最高裁住基ネツト合憲判决批判」『法律時報』80卷6号(2008年)第1頁。
福島力洋「住基ネツト訴訟最高裁判决のポイント」『法学セミナ一』642卷6号(2005年)第4頁。
岡村久道「住基ネツト關連判例の研究(上)(下)」『NBL』第814号(2005年)第12頁、第816号26頁。
佐伯彰洋「住基ネツト訴訟の論点」『同志社法学』60卷3号(2008年)第2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