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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

  

  2.本案的个人信息作为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如果处理方法上有问题,就有可能损害人格权益。早稻田大学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规定了未经学生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学生个人信息。校方完全可以通过诸如在报名表上提示“该个人信息将提供给警方”等方法事先取得学生明示或暗示的同意。但校方没有这么做,损害了学生对校方的个人信息管理的合理期待,构成隐私侵权行为。


  

  3.本案个人信息的私密性程度,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是否存在以及向第三者提供之目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事由不能左右以上结论。


  

  以上判决在日本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多数意见的判断标准与传统的隐私三要件的判断标准不一样,是否取得本人同意成了关键。甚至由此可以推出结论,只要是“不想让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就可作为此人的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


  

  肯定该判决的部分学者受此启发,对自我信息控制权理论做了进一步阐述。即无论是一般的私人民事关系,还是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现代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要素是“是否获得本人同意”(笔者称之为“新观点”)。在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中,尤其应该强调这一点。


  

  “住基网络诉讼”正是新观点的反映。一方面住民们希望通过该诉讼来获得全社会对住基网络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希望试探法院对“自我信息控制权”的态度。以下就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分别进行说明。


  

  三、地方法院的判决


  

  日本原则上实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三审制。日本《宪法》第76条3款明文规定了法官独立原则,即法官依自己的良心独立断案,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所以即使是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宪法、法律的理解,自由阐述自己的判决理由。以下是笔者整理的部分住基网络诉讼的地方法院判决。


  

  1.完全否定自我信息控制权。如大阪地方法院的2004年判决就认为自我信息控制权是一种不成熟的权利,其保护范围、内容都不明确,无法根据日本《宪法》第13条肯定其作为具体权利存在。所以市民不能以自我信息控制权受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住基网络的运行。[15]


  

  2.不肯定也不否定自我信息控制权。大多数地方法院回避有关自我信息控制权的争论,[16]但强调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收集、管理、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宪法》第13条的保护。可具体到本案,则认为个人确认信息的私密性不高,且公权力是在正当目的及必要范围内收集这些信息,并采取了种种保护措施,不能认定为随意收集、管理、使用。所以不能支持住民的请求。


  

  3.肯定自我信息控制权,但狭义理解其保护范围。还有一些法院虽肯定自我信息控制权受《宪法》第13条保护,但强调保护对象主要是涉及思想、信念等有关人格生存及发展的个人信息。如大阪地方法院做出2006年判决的法官就认为本案的个人确认信息是与此没有直接有关系的外部个人信息,只要行政机关出于正当目的,采用正当手段收集、使用的,就不构成侵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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