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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机会丧失理

  

  最后,“优势证据规则”的失灵导致“全有或全无规则”无法适用。所谓“全有或全无规则”,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达到特定标准,则要对损害的产生负全部责任。反之,则无须负任何责任。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逻辑,仅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问题,而不判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问题。


  

  据此,在机会丧失医疗过失案件中,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逻辑,首先应证明医生之不法行为与患者之损害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证明程度上需要达到超过50%的盖然性要求,即从概率上讲发生的可能性应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在医疗过失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患者的存活机会小于或等于50%时:被告可主张纵使其已尽注意义务,患者仍有超过50%的可能性死亡,因此若患者死亡,被告可主张其过失行为引发原告死亡的可能性仅为50%以下,依据“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的证据证明规则,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存活机会大于50%时:因被告之不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能性大于不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原告可据此主张被告承担全部(最终)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可见:患者若是罹患低治愈率(小于或等于50% )的疾病,无论医生是否有过失都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患者将获得低于损害的赔偿;反之,若患者罹患的是高治愈率(大于50% )的疾病,医生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患者将获得过度赔偿。因此,理论逻辑推论后的荒谬结果为:原告所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或低于被告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公平的分配诉讼风险,实现侵权法赔偿和遏制两大目标,[9]在对待罹患治愈率低的疾病的案件时,传统的因果关系显得捉襟见肘,导致了震慑不足和赔偿不足的情况,而在疾病治愈率高时,让医生承担与其过错不对应的过量赔偿,这与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的主要社会功能不相符。


  

  (二)传统因果关系标准的缓和


  

  1.实质可能性说(substantial possibility theory)———证明上的突破


  

  根据实质可能性说,原告只须证明被告之不法行为具有发生损害的实质可能性,无论可能性比率是多少,被告应对原告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实质可能性说并没有改变“全有或全无”的赔偿原则,只是放宽了举证责任的证明程度,但却拓展了我们的证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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