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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

  

  1.建立相对独立的软法实施机构


  

  软法规范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人们对软法规范的适用、监督的质疑。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供应商的过多参与和过于强势的地位。对此,一些国家的软法规范进行了制度上的调整以限制供应商的过度影响。如英国广告业的软法中就采取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其一,在行业协会内部将软法的制定机构和软法的监督实施机构截然分开。软法的监督和实施机构由行业协会的主席会同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并根据消费者组织代表的建议任命相当数量的独立成员,并且要求在该机构中独立成员的比例要高于供应商的代表。该机构虽然隶属于广告业协会,但是其就监督方面作出的决议具有终局的效力。其二,经费保障方面。该协会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经费向所有的协会成员按照固定的比例提取,并且由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这样一来,监督机构和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实际上还是依靠供应商的经费运转,但是其无须对经费发愁。绝对不会出现类似于联合国中以拖欠会费相要挟的情况,该机构也可能以更加公正的态度监督软法的实施和解决相应的争议。[20]


  

  2.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现有的软法规范出于秘密性的考虑并没有建立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的渠道。这不能不说是欧盟消费者保护中软法规制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信息交流的建立能够保证消费者及时了解在该领域中消费投诉和相关问题的焦点所在,有利于供应商很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说,软法自身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实践中存在的监督和强制不力的情况,但是相应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却不是简单的通过制度的安排就能真正有效解决的。而且软法自身的完善对于消费者真正参与利益共享来说没有任何实质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力量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外部力量的干预


  

  1.通过政府的干预实现软法规范的普遍遵守


  

  政府的干预能够扩大软法的适用范围,使得相关行业内绝大多数乃至全部的企业都遵守相同的软法规范。在这方面,政府的做法主要有两种:[21]一是将软法中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作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该行业内所有的企业必须遵守。这样就使得软法中的相关内容具有了传统法律的性质而得以广泛适用;二是通过政府采购和补贴的间接影响扩大软法的适用范围。如果政府将遵守有关软法作为进行采购和补贴的条件和标准,那无疑会使得行业外的企业更为积极地遵守软法的规则。


  

  2.通过政府的干预提高消费者的地位,从而实现真正的利益共享


  

  如前所述,消费者组织由于自身的条件无法真正的参与到软法的制定中来。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来弥补这一缺陷,实现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平等对话,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政府的赞助之下与供应商协商制定软法。也有学者将这样的软法规范视为“赞助性规制”(sponsored-regulation)。[22]


  

  欧盟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的范例。软法在传统法律的引导和调控下通过内部的完善和外部的合理干预一定能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在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制定有相当数量的软法规范,[23]我们完全有理由借鉴欧盟的做法,发挥软法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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