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目的视阈下的刑法解释

  

  为了揭示刑法的真实含义,可以采用的刑法解释方法很多,通常有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而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等。但是,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目的,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必须以目的论解释为最高准则。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定的目的”{31}。运用目的论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最能直接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试比较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武某捏造了宋某犯罪的事实,并向境外A国司法机关告发,A国司法机关经查明宋某的犯罪成立,可以适用A国的刑法。问题:武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案例二:流浪汉苏某眼看寒冷的冬天快到了,就打算去监狱中过冬,于是苏某对关某说,能否诬告我让我入狱5个月,关某同意并果真诬告了苏某,法院判决苏某入狱5个月。这样,苏某在监狱中度过了冬天。问题:关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对于上述两个案例,仅仅通过《刑法》第243条的罪状描述难以判断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上述两种情形均符合该条中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看似都符合诬告陷害的成立条件。此时,必须透过该罪的法益,分析该罪是为了保护什么法律利益,才能真正读懂该罪的构成要件。对该罪的法益有两种理解:(1)法益是本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案例一中武某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侵犯的是外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案例二中的关某构成诬告陷害罪。(2)法益是人身自由,则案例一中的武某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宋某一旦到A国,会受到起诉等司法追究(且诬告陷害罪只要告发即成立,不需等到司法机关实际上启动司法程序);案例二中关某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入狱的结果是流浪汉苏某所追求的。由于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因而第2种对法益的理解正确。案例一构成诬告陷害罪,案例二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样,每个刑法分则条文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然后在此目的下设置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23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将机器人予以毁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本罪的法益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据此,可以将行为对象“人”解释为具有生命的自然人,由于机器人不能体现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因而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既然刑法条文是在保护某种法益的目的下制定的,既然犯罪构成要件是在保护特定法益的目的下设计的,那么,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理所当然必须以法益内容为指导。运用法益对法条进行解释是刑法解释中最本质、最根本的解释方式,是解释者最重要的解释规则。


【作者简介】
张苏,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1}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页。
{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苏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4}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6页。
{5}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并不限于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项机能,根据不同立场、理念与概括方法,还可总结出不同的刑法机能,包括:社会保护机能、社会控制机能、报复机能、预防机能、社会伦理机能、行为规制机能等等。但总的来看,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是一般学者都承认的。
{6}关于刑法的解释目标,依照不同的标准,有“原意说”、“文本说”、“解释主体说”、“主观说与客观说”等,本文选取大陆法系通行的标准,从主观说与客观说的角度进行分析。
{7}陈兴良:《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法学》1995年第5期。
{8}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9}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说第1页。
{10}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1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1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13}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14}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15}应当注意,《刑法》第2条既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可以看出,《刑法》的任务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也正是《刑法》的目的。
{16}“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结果”并不等于“国家制定刑法时想要追求的结果”,根据前者,可以对刑法文本进行客观解释,而根据后者则应推测立法时的“原意”,对刑法文本进行主观解释。
{17}在1979年之前更早的相关文件中,盗窃罪的对象也是财物,在旧中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也是财物。
{18}何泳、陈明翔:《用“木马”盗游戏装备价值百万贱卖20万》,《深圳特区报》2010年7月14日,第B03版。
{19}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20}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0页。
{21}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22}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275页。
{23}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24}吴丙新:《修正的刑法解释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25}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13页。
{26}参见拙文《对内幕交易罪争议要素的评释》,《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4期。
{27}参见David Nelken, Contrasting Cnminal Justice, England: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2, p.241.
{28}所幸的是,2010年司法考试官方辅导用书已经将该观点进行了修正,指出:“窃取行为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参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
{29}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理解,就是随着新的案件事实的出现,不断促使解释者对毁坏的含义进行新的解释,在日本、德国先后出现了“物理毁损说”、“有形侵害说”、“一般毁坏说”,根本原因在于新案件事实的出现,促使法官对毁坏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而推动了学说的发展。
{30}按照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按照结果无价值的立场,行为不可能对本罪的法益—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实际侵害,也不可能造成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所以无罪。但如果认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则伪造面额10000元的人民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
{3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