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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视阈下的刑法解释

  

  (四)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机能。怎样的结论才算实现这个目的?对此学界有较大的分歧,从不同的立场可以有不同的刑法解释观。{6}第一,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观(主观说)。该说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要探求历史上立法者制定法律当时的心理意愿。第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客观说)。该说认为,立法者原意并不存在,法律应当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而在于探求和阐明内在于法律的意义和目的。第三,折衷说。持折衷立场的学者指出:“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7}我国学者中持折衷说的较多,坚持要寻觅立法者立法时的原意和坚持要脱离文本,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解释法律的都是少数。笔者认为,客观主义立场上的折衷说最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因为刑法要追求公正、效率、有序的法秩序,不顾刑法的目的,刑法适用就没有意义。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法定刑升格的8种情形,其中之一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按照文义解释,对这句话补充主语,应当是“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这样就把那些行为人并不上交通工具而实施的抢劫排除在加重情节之外,例如,武某、石某、田某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抢劫,三人并未上交通工具,而是用火药枪、刀具威逼乘客,让乘客将现金、手机、相机、手表等贵重财物从车窗扔出来,从而占有乘客的财物。从对法条文义的解读,武某等人并没有登上交通工具,不符合(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于是有人开始责备《刑法》,认为法律有漏洞,并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由,得出无罪的结论。并且企图自圆其说,便揣测立法者的原意是要从重打击行为人登上交通工具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本案只属于抢劫的普通情形。但法的正义感又告诉人们,这样的行为同行为人登上交通工具实施抢劫一样具有可罚性,为了处罚这种社会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的行为,此时我们不得不离开对所谓立法原意的追问,对该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客观解释,由于设置将“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情节是基于该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抢劫交通工具上的人正体现了这种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于是得出结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理解为“抢劫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于是,上述行为被评价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做到了罚当其罪。这是因为,“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8}。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仅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一个词的通常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最后,无论客观的目的,还是主观的目的,对解释都是有用的,但客观目的应当优先,只有客观解释无法进行或者客观解释得出的结论荒谬时,才应探求立法者的意图,进行主观解释。再例如,《刑法》第312条经过修正案的两次修改,从前习惯称之为“赃物犯罪”,但修改后的罪状当中已经没有“赃物”这个用语了,取而代之的是“犯罪所得”。那么,甲将乙盗窃的尸体窝藏起来,能否构成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此时,可以推测立法者删除“赃物”,代之以“犯罪所得”就是为了扩大第312条的适用范围。因此,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的尸体的行为,(事前没有共谋的)可以将尸体评价为“犯罪所得”,构成第 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探寻刑法目的的方法


  

  如何探寻刑法的目的,与刑法解释的过程是分不开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应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9}。根据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规范,首先要把握探寻刑法目的一般方法,这是刑法解释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一)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刑法目的在刑法解释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刑法目的也是刑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为什么具有正当性,刑法为什么具有合法性,刑法为什么是必要的,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对前述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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