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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视阈下的刑法解释

刑法目的视阈下的刑法解释


张苏


【摘要】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作用。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能够与刑法的机能相协调,能够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探寻刑法的目的,从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探寻刑法目的。要区分刑法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区分刑法目的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区分刑法的主观保护目的与客观保护目的。解释刑法时,应当将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解释刑法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目的;法益保护;罪刑法定
【全文】
  

  在成文法国家,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根据刑法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是揭示条文真实含义的最根本的方法。刑法目的即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结果,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


  

  一、刑法目的在刑法解释中的作用与意义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1}“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释和界定其真实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2}。而通过分析、阐明刑法目的所进行的解释,对刑法的解释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和最终的决定作用。


  

  (一)通过刑法目的进行解释对解释结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


  

  通过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是法律解释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德国学者耶林(Rudolf vonJhering 1816-1892)于1877年发表《法的目的》一书中,倡导目的解释。他认为:“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与以因果律为基础,因而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自然法则截然不同。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所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要领。目的解释为法律之最高准则。”“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个分则条文的产生都是源于一种目的”。{3}例如,意大利“经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大辩论,认为‘不论对刑法的解释或是刑法制度的建立’,都‘应以刑法保护的价值来超越形式主义的束缚’,不论对‘法律所作的扩张解释或限制解释,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而不是相反’,目的论的解释,‘实质上已为人们所全盘接受’”。{4}例如,将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恰当的,但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则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因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比如,段某将包裹交给邮局邮寄,交付给邮局后感到后悔,于是将已在托运中的包裹自行取回,段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观点一:段某将包裹交付邮寄,其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更,段某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此财物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他人的财物,因此,段某无罪。观点二: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私、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段某的包裹虽然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变更,但自从交付邮局之后,该财产便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由邮局保管和占有,段某不再占有该财物。因此,段某对该财物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哪种观点正确,取决于如何理解刑法对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基于合法的占有可以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行为(非法的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否则,原所有权人就可能滥用权利破坏占有关系,从而导致财产秩序的混乱。据此,应当认定段某成立盗窃罪。再如,西门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王某,质押期为三个月,西门交付了手表,王某据此享有质押权,但西门并不因为手表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如果对西门的所有权不加以限制,则西门可能滥用自己的所有权,在质押期内西门可以随时取回自己的手表,从而让王某的质押权形同虚设。为了限制西门的所有权,必须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这样,由于在所有权之上设定了质权,所有权便应受到限制。因此,西门在质押期间内不经王某同意取回自己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综上,在解释刑法时应将目光聚焦在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之上,而不能离开这个目的,任意对法条文字进行扩大或者缩小解释,都会背离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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