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存在“纯粹故意侵权”?本文认为,这是侵权法因应现实发展需要,不断扩张侵权法调整范围的结果。这一点对于采取“小侵权、大合同”立法模式的德国侵权法,尤其真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涌现了许多诸如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获得救济的疑难案件,侵权法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在过失侵权时,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不高,则应当将损失留在原处;而在行为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且与善良风俗相冲突时,损害转由行为人承担的处理方式就可以得到正当化。基于这样的确定性价值判断,比较法上出现了上述(故意)背俗侵权的类型。”[9]74设定故意侵权条款,无疑是应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较为理想的选择,它是一个既不过分宽松、也不过分苛刻的责任过滤条件。另外,从过错与侵权成立因果关系的关系来看,纯粹故意侵权的存在实际上是这样一类侵权:只有故意(至少为重大过失)才能成立侵权成立因果关系。
四、故意对损害赔偿的意义
从损害赔偿性质与功能上区分,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就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痛苦抚慰金)。故意在各类损害赔偿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故意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意义
依现行法,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考量因素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首要的考量依据。换言之,同等的损害,故意要比过失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高。
而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痛苦抚慰金具有补偿和抚慰双重功能,从安抚的角度出发,在估算痛苦抚慰金时,侵权人过错的程度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0]951如果损害不仅仅是由于轻微过失,而是由于重大过失、甚至故意造成的,则一般会增加请求权的强度(BGHZ18,149,155;BGHZ128,117,120,f.f)。而奥地利法走得更远,《奥地利民法典》第1324条规定,“只有对因故意或特别的无所顾忌而导致的损失,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完全赔偿”;“其他情况下仅能获得实际赔偿”。所谓实际损失,就是既不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也不赔偿精神损害。在这里,故意不仅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寡,而且还决定其有无。
为何过错程度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最易被作为判罚依据而获得认可?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在涉及无形损失(intangibleloss)时,意图和动机总是会被赋予了更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损害,其量化难度要比物质性损害场合下大得多;另一方面,精神损害时,损害的严重程度必然也依赖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二者密不可分。
(二)故意对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的主旨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侵权人,并吓阻侵权人及其他潜在的侵权人将来再从事类似的侵权行为。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惩罚(制裁)是刑法的功能,侵权法的功能只是损害赔偿。其实,这种严格的功能分配并非自古就有,而是迟至近代才发生的事情。《阿奎利亚法》的惩罚性色彩直到“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之后才完全消退,但不久在个别领域,惩罚因素再次进入私法领域(《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原847条)被认为“既是对私法之惩罚性禁忌的确认,也是对其的突破”。Vg.lHansHattenhauer,Grundbegriffe des BürgerlichenRechts:Historisch-dogmatischeEinführung,C.H.Beck,sche Verlags buchhand lungMun chen 1982,S.105.)。
制裁和惩罚并非刑法或行政法的专利。侵权法和刑法的功能并非不一致,只不过二者的重心不同。[11]4基本上所有的英美侵权法著作都会认可侵权法的功能或曰目标之一是制裁或惩罚(例如,Prosser指出,法院不仅关注补偿受害人,也关注对侵权人的惩戒。See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5thed.),WestPubl.iCo.,p25.;Dobbs认为,侵权法最高层次的目标是:实现矫正正义(道义性)和增进社会福利;直接目标是补偿受害人、威慑不良行为以及程序价值。See Dobbs,ibid.,pp12f.f)。“过去四十年的历史表明,侵权法的‘报复’(retributive)和‘抚慰’(appeasing)功能的重要性实际上增强了……面对因应现代社会需求而不断扩张的机构或团体如政府、企业、联盟等等,如今,个人在遭受这些机构或团体羞辱或其他方式的侵害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某些途径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12]6
即便德国法也承认损害赔偿法的制裁和预防(SanktionundPr,vention)功能,只不过传统上认为其载体有所不同,即当说到“制裁”和“预防”时,并非意指,除了损害赔偿义务之外,侵害人的恶意经常还会受到旨在预防再次侵权的惩罚,而毋宁说,内含于每一个损害赔偿判决之本质中原本就有的那些东西,会对潜在的侵害人产生或至少应当产生预防侵权的效果。[13]86
我国很早就有学者认同侵权法制裁功能的观点。制裁不法行为人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14]441-44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也在产品责任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在于:侵权法目标除损害填补外,还有惩罚、威慑、预防侵权等;而纯补偿性赔偿根本难以承担这全部的使命。同时,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它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参见刘咏、王雪琪:《论刑法的谦抑性》,载《中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8页。)倾向,行政权的“无能”(“万能”的另一面),决定了某些不法行为无法适用刑罚或行政制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