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2)确定和调整税率。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对其他资源则仍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即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如我国煤炭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巨大,导致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污染,应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又如,在现行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3)完善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资源开采或生产的数量计税,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总之,调整完善现有税种法,构建以生态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法体系。在生态税和其他税种的配合下,相信我国的环境污染一定会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将越走越宽。


【作者简介】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李胜良:《税收脉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214页。
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前引,李胜良书,第105页。
目前我国主要的环保治污手段实行的是环保税费制度,即环保收费和征税双管齐下,并以收费为主、税收为辅。
增值税转型的益处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其益处在于: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出口,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刺激民间投资。然而,增值税转型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是会使收入减少。据预测,我国由于增值税转型会缩小税源近500亿元,使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下降两个百分点。因此,可以用生态税收入来弥补因这种收入减少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从而降低转型成本。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内资企业税负可以减少1300多亿元,外资企业可能会增加300或400亿元,两者相抵税收收入可能要损失900多亿元。
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转引自郭庆旺、赵志耘:《污染课税问题初探》,《当代经济科学》1992年第5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