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费改污染税的现实基础
鉴于排污收费制度中亟待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税收的优点,排污费改污染税已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排污收费与污染税是两个不同的范畴:(1)依据不同。排污收费多以行政管理权为依据,污染税则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2)性质不同。就税费理论而言,收费具有有偿性,是纳费人在获得环境资源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的一种成本费用,一般要求收费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成本等值;而税收是无偿性的,没有必要考虑政府所收取的税金与提供的公共劳务和公共物品的成本是否等值,它可以根据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及其调节功能,确定税负的高低。(3)范围不同。税收的征收范围可以覆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而收费主要是针对一部分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的使用者,对象特定,范围狭窄,规模较小,只能作为政府收入的补充形式。(4)立法权不同。收费的立项具有灵活性,一般来说收费的立项权既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收费标准一般由有立项权的政府自定,灵活性较大,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而税收本身是固定的,税收的立法权归最高权力机关。
然而,排污收费与污染税在量上互替,质上互补,又有一定的共同点:它们的征收主体均为政府及其授权单位,两者均是参与国民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根据国家收费制度改革的精神,将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的轨道。适合费改税的项目主要指那些收入来源相对稳定、持续时间长、受益面相对广泛且宜于保持连续性的收费项目。而排污费基本符合这些特征。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面相当广,只要排污行为持续,收费就会持续,收入来源稳定。排污费虽然还是实行专款专用,但是无偿返还给排污者的做法已取消,基本上由政府统一支配使用。所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是可行的。况且,在我国建立污染税收法律制度已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基础:(1)现行排污费存在的问题和环境问题不断趋于恶化的现状,要求我们采用税收这种刚性调节手段保护环境,建立污染税收法律制度;(2)西方发达国家生态税法对我国生态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排污费中补偿费的征收,带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其征收偏重于它的调节作用,而税比费的调节作用更强。
2.污染税的制度设计
所谓污染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征收的税种。对排污费改污染税之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如何具体设计我国的污染税收法律制度呢?污染税法律制度设计遵循的原则应当是:谁污染,谁缴污染税;谁造成的破坏严重,谁多缴污染税。
(1)纳税人的认定。概而言之,纳税人就是在我国境内产生、制造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
(2)征税对象的选择。污染税的课税对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废物。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有毒化学品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
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活动或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直接将水排污费改为水污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