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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三)与后工业文明(绿色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生态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付出的代价。”的确,没有某种形式的税收,我们的社会无法存在,我们期望政府提供某种服务,例如道路、公园、警察和国防。这些公共服务需要税收收入。[2]在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不断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下,我们同样希望政府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不仅仅是警察和国防,这是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志。因为“现代福利国家中的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肩负着保护国民的健康与财产,保卫国民的舒适生活的一般职责”[3]。这就是说,在后工业文明或绿色文明时代,从生态的角度而论,基于综合性的发展标准而不是片面性的增长标准所采取的税收手段是文明的,只顾眼前利益,杀鸡取卵的急功近利行为则是昏庸的;从伦理的角度,充分尊重公意的税收选择是文明的,而居心不良的税收举动则是卑鄙的。[4]然而,政府要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创建和谐优美的环境就需要加大对环境的投入。那么,构建以生态税为主体的税法结构就是必要的。


  

  事实可以证明:现代西方税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将税法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税法环境化、税法生态化、税法绿色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税法改革的潮流。税法“生态化”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传统实体税法体系中有关税种作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其中;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生态税,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收法律规范。通过这两种途径,实现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在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出现空洞、铅和酸雨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具有极大破坏性的情势之下,税法生态化改革将成为全球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所指出,“税法的生态化”不仅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而且还有提高经济效率的潜力。“税法的生态化”通过费用内部化,削减具有负面环境和经济影响的补贴及税收和引进恰当的新税种,有可能实现积极的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更高的经济效率。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生态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之一。近年来,我国为了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5];二是初衷并非为了生态环境目的但实际上具有生态保护效果的税种;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这说明我国在税法体系设计中已经开始考虑到利用税收来达到环境保护或资源保护的目的。尽管这些与生态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在当初设置时很少考虑环境因素,但已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刺激和资金,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从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与生态环境不十分“友好”的,其“生态化”程度不高。首先,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生态保护或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生态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并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们的需求,而那些与生态环境“友好”的产品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次,与环境资源直接相关的税种的税收收入比较少,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也比较低。换句话说,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还没有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性税种,即没有真正引入“生态税收理念”,没有系统的生态税收法律制度。生态税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将建立以生态税法为主体的税法体系作为远期的立法目标,而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税收立法应对现行实体税法体系中有关税种作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应规定,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费或一些新的生态税种提上税收立法的议事日程。在引进生态税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从新征的生态税中取得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增值税转型[6]和企业所得税统一[7]后在收入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实现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有助于税法体系的完善,从而达到提高环境质量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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