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军,单位为山东大学。
【注释】被害人的概念有广狭之分,本文中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一般情况下自然犯与法定犯、刑事犯与行政犯相对称,这两对范畴之间略有区别,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二者只是用语上的不同没有实质区别,如德国主要使用的是刑事犯与行政犯(警察犯)的概念,意大利主要使用的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日本则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基本等同。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亦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本文并未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中文的语境下,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可以很好地与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相契合,并且能够将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涵盖在内;而刑事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容易引起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不恰当联想,这是其弊端,但是如果对之进行合理的限定,则更能够揭示行政犯之行政违法的本质属性,且有利于建构一体化的行政
刑法理论,权衡利弊本文一概使用刑事犯与行政犯的概念。
为更好地理解公共法益,也可以表述为不特定个体或者多数人的法益,但是也存在未侵害特定个体法益的情形。
这也是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精神的,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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