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侵犯商业秘密罪应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表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选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若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在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受侵犯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文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应当首选为由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在特别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诉机关才可以直接追诉。
首先,刑事诉讼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来承担诉讼成本,即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成本转由纳税人承担,受害人并不承担调查等诉讼成本。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无休止调查,可能会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竞争力,从而使受害人获益,那么在这种只获益而不承担成本的情况下,“受害人”就有可能滥用刑事救济—向公安机关举报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但是,如果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商业秘密持有人会比较预期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刑法的制裁不同于民法的赔偿。民法的赔偿意在由侵害人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刑事处罚虽然使施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害人并不能从中直接获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从犯罪人受到刑事制裁中间接获益—罚款使犯罪人的竞争力下降,徒刑可能导致犯罪人丧失竞争力。但如果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诉讼也将面临着比民事诉讼更高的诉讼成本,因为刑事案件中的起诉人(本罪为自诉人)比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占有优势的证据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即可,还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原则,而刑事诉讼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要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必然要求付出更大成本。如果受害人能从刑事诉讼中获益,他就会提起刑事诉讼。由于受害者对不成功起诉的成本可能会更加关注,这可能使他比检察机关更谨慎地甄别无辜者,因为用于起诉无辜者的资源可能比用于起诉有罪者的资源具有较低的效率。{1}P782另一方面,由于受害人与案件结果息息相关,而检察机关却与案件毫无关联,由受害人付出成本调查案件、进行刑事诉讼会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