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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商业秘密之刑事立法

  

  综上,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当确立刑法上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鼓励通过市场进行自愿交易,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而非仅仅为了弥补利益损失。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作了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刑罚制裁。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及制度设计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立法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政策应当着眼于其综合效果,诸如将犯罪的社会成本降到最小,平衡拘捕、指控和处罚罪犯的成本,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的收益的能力。在具体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中,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立法者应当确定刑事立法威慑的总目标。也就是使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处于一定水平,而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铲除所有的犯罪的代价很高,而且社会收益会不断降低。例如,将犯罪率在100%的基础上降低5-15%的成本不大,而在50%的基础上降低5-15%的成本则会相当大,在经济学上的原因是边际成本总是不断上升的,而同时边际收益却是不断下降的。保持犯罪率的最佳水平就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的均衡点,这时成本最小,效用最大。


  

  二是立法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小成本实现威慑目标。刑事制裁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包括调查案件的成本,维持刑事审判制度运转的成本,建筑、维修、管理监狱的成本等,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高效率的配置。在刑事惩罚中,监禁是高成本的,罚金是低成本的,应当将监禁与罚金合理结合来实现威慑目标。


  

  三是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隐匿问题,一个侵犯商业秘密者自然会设法隐匿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其隐匿往往是成功的,因为查获的概率(P)小于1。那么足以制止侵权人进行侵权的损害赔偿金应为:D=L/P,其中D为最佳处罚额,L是侵权人在被查获案件中造成的损害。只有这样计算损害赔偿金,潜在侵权行为人的预期刑罚成本(PD)才等同于其行为的损害(L),方能威慑犯罪。但这种处罚在多数情况下会高于侵权行为人的支付能力。为解决隐匿问题,立法者所应采取的对策,第一是以非货币形式加以负效用,将徒刑与罚金结合使用;第二是通过维持犯罪侦查的警力而降低隐匿的几率;第三是在犯罪发生之前对其实施预防,它既要求维持足够的警力又要求对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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