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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商业秘密之刑事立法

浅议完善商业秘密之刑事立法


王勤秀;甄树宁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仅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不能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受害人的利益。从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出发,我国进行商业秘密到事立法非常必要,建议在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立法原则、罪名规定、起诉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立法修改
【全文】
  

  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条件日益成熟,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纠纷也开始日趋增多。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来获得民事救济或行政救济。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那么是否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乃至进行专门的刑事立法,业界看法不一。本文即以此为题,试作一探讨。


  

  一、商业秘密保护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如果侵权赔偿具有足够威慑力,可以使侵害人放弃侵犯商业秘密,而且可以实现完美的侵权赔偿,那么就没有必要求助于刑事立法。毕竟刑事处罚,即使是单处罚金,也比承担民事责任更费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是否存在或者能否实现完美的侵权赔偿呢?


  

  正如国外学者谈到,“如果潜在的受害人对事故不计较,即他认为无损害也无赔偿和有损害也有赔偿对他来说没有什么差别,那么我们就说损害赔偿是完美的补偿措施。”{1}P708但是,对于商业秘密持有人而言,即使可以获得完全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他也宁愿保有其商业秘密,进而保持竞争优势,而不愿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披露,市场份额被瓜分,更何况有时未来的竞争优势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完美的损害赔偿是不可能的,外在损失无法内在化,那么取缔刑法并代之以侵权行为法,以致用损害赔偿代替刑罚,可能是无效率的。”{1}P709正是基于此,法律才应当以刑罚为后盾禁止人们故意地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犯罪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对整个社会治安管理构成威胁,刑事法规也主要是禁止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故意侵害。同样,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而且侵害了商业秘密持有人自由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权利和通过市场进行自愿交易的权利,进而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了侵犯,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是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依靠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判决不足以制止潜在的侵害者的犯罪意图—如果不存在任何刑事指控,侵害人会基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不必付出成本而获利丰厚的诱惑来窃取商业秘密,使商业秘密持有人时刻提心吊胆,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抑制了发明创造。为了阻止这种情形发生,法律必须对侵犯商业秘密者进行惩罚性的制裁,使非法行为的预期成本高于合法行为的预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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