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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反腐败比较研究

  

  中国经过一二十年的反腐败斗争,也逐渐建立起了比较有力的监督机制。从国家权力层面上看,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从政党监督上来看,既有执政党自身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又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还有审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从国家法律监督层面上看,还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监督。此外,作为人民民主国家,我国拥有最广泛的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具体反腐败实践中,自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各级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和部署,并相应成立了由纪检、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要案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协调个案的处理。因此,从应然的角度看,我国反腐败的监督机制比较健全。但从实然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监督机制和网络整体效能的发挥还不够理想,这是由多种因素所致。


  

  二、中欧反腐败的主要差异点


  

  (一)反腐败斗争的主导力量和斗争方式不同


  

  欧盟各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往往表现出政党之间尤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斗争。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由于自身政治利益和需要都力图把政治对手的丑闻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以实现自身的政治目的。因此,可以说,欧盟各成员国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坦诚的承认政党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由于各大政党力量有限,各政党不可能组织和部署一场强有力的反腐败斗争。政党之间互相揭露政治丑闻成为他们反腐败斗争的一大特色和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腐败丑闻的剧增使之成为欧洲各国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愤慨,这可能同上世纪70年代以来迅速上升的竞选开销极大地加重了政党的财务负担有关。为政党竞选财务筹集资金已经成为欧洲各国腐败丑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欧洲各国政党之间以对手的政治丑闻作为斗争手段的症结所在。欧盟各国的政治腐败要比“行政腐败”更为突出。


  

  当代中国的整个反腐败是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格局下展开的。可以说,我党是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主导力量。我党已通过自身的行动向世人昭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是党内,这是一切关系到执政党自身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并且中国共产党完全有能力、有决心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并直至最终胜利。


  

  比较两种不同力量主导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可以清醒地发现“多党制”也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灵丹妙药。有的学者指出:通过西方多党制的政党体制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的方案,不仅在中国行不通,而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也是做不好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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