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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但是,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各专有部分在物理上相互连接,彼此之间在使用方面紧密结合,形成一密切的立体相邻关系,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其他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而且为了自己专有部分的功能的正常发挥,可以对其他专有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请求权,例如一楼天花板漏水,非经二楼地板着手无从修理,一楼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进入二楼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区分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专有部分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来属于对自己专有部分的使用,但是由于这种行为会对其他专有部分产生影响,因此,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二、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


  

  (一)基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


  

  本文认为,利害关系业主是指因空间上的相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住改商”行为侵害的业主。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判断标准是:


  

  第一,具有相邻利益,业主因为空间上或地理位置上的邻接而具有的财产上和精神上相互影响的能力,因而具有一定的利益联系。这种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也就是相邻方因为向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于专有部分的邻接而产生商业经营活动损害其他业主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精神利益,主要是维护小区居住环境,保持生活安宁的利益。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的内心压力也与日俱增,住所成为人们排解压力,保持精神健康的重要地点,所以生活环境的宁静与美观对于业主的精神安宁具有重要意义。瑞士民法典在对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间接的积极的物质侵入”和“间接的积极的观念侵入”,后者是指,邻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对邻人的“精神的安宁的侵害”。例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土地上修建妓院、歌舞厅或堆放危险物质,使邻人通过心理感觉而遭受到精神上的不快,或者因不可量物的侵扰造成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损害[4]。由于专有部分的邻接而产生商业经营活动侵害其他业主精神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超出容忍限度造成侵害。根据相邻关系原理,相邻义务人应为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接受必要的限制或提供必要的便利,即在容忍限度内对相邻权利人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844条规定,在正常忍受限度内,同时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条件,土地的所有人不得妨碍自邻地自然排出或者传出的烟雾、热气、气味、噪音、震动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5]。从概念上来说,容忍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属于权利自身的负担内容,是所有权本身的内容,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反对或异议,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6]。由此可见,与容忍义务相对的并非一种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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