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
近三十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经由潘静成、刘文华、王益英、宋金波等老一辈学者的开拓,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王欣新、朱大旗、宋彪等中青年学者的传承和发扬,逐渐形成了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需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作出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学科的起点。但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很长时间,人们对经济法只有宽泛的或者定性的定义,从而妨碍了它的科学性。经过多年研究,人大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法作出定义,并在后来反映到人大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该基本定义为经济法学作为学科的确立和展开提供了学术基础;以此为前提,也不排除可以从性质、地位等各种角度对经济法作其他界说。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与传统法律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总论和分论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其作为新兴学科,尚未能很好地概括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有关“基本原则”或者超出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或者只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原则。为此,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人大经济法学科提出,我国经济法应当遵循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这三项特有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的执法、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这是由公有制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及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辐射所决定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发挥作用,都建立在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得以贯彻实现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