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广泛呼吁将规制和监管规则及标准的制定进一步移至全球或区域层面,对在国际间实行更加协调的规制和监管规则、标准存在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政治意愿,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全球监管机构则缺乏共识。不至于此,国际社会包括G20伦敦峰会还认为,建立一个超越国家边界、有直接规制和监管权力的国际机构的模式并不可行。一方面,规制与监管的规则和标准愈加国际化,另一方面,规制与监管的执行却仍旧国别化,这必然会造成国际金融监管在国际化的规则及标准与国别化的监管执行之间跛行。法重于行,这种态势是与金融全球化对一致性的规制与监管的客观需要相悖的。因此,建立国际金融监管的职能机构,仍应是国际社会未来需致力实现的目标和任务。
在建立国际金融监管职能机构难以取得共识和政治意愿的情况下,国际社会总结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金融体系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发明了监管团的做法。监管团在国际层面是由金融稳定论坛(即当今的FSB)借鉴欧盟的做法,在2008年5月的报告中提出的。它是在FSB的推动和主持下,针对每一个主要全球性金融机构,建立的以母国监管机构为主、由所涉东道国监管机构参加的一种非正式的联合监管机制。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的领袖们同意FSB致力于制定建立监管团并使之有效运行的指导原则,同意FSB对监管团的参与,包括确定对金融体系最为重要的、因而应受到监管团监督的国际金融机构。目前,FSB已为选定的30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分别成立了监管团,按照计划将有更多的监管团建立起来。根据G20峰会和FSB发布的指导原则,各监管团应当至少每年开会一次。监管团的核心职能是分享信息,特别是有关某金融集团内部风险分布的信息,研究应对危机和协调行动问题。监管团采取的监管做法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做法会有什么不同,还有待观察,但是由于监管团没有通用的监管规则和跨境监管的权力,因此,这种方法注定不是解决跨境监管问题的万能良药。
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FSB和IMF有可能在协调和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有可能在未来担纲国际金融监管职能机构的角色。FSB的前身金融稳定论坛成立于1999年4月,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七个发达国家(G7)为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而成立的一个国际金融咨询和协调组织。这场金融危机爆发后,G20伦敦峰会将原来的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FSB,赋予了FSB更多的使命,其成员扩大包括了G20的所有成员,并加强了FSB增进金融稳定的权能。根据加强了的权能, FSB将评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进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交换,建议并监督达到规制标准的最佳做法,为监管团的建立和运营确定指导方针并提供支持以加强对全球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合作安排,确定跨境危机的处理原则和应急计划,与IMF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可见,国际社会大有将FSB推向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心之势。但是,FSB毕竟不是国际条约的产物,尽管道德劝告和同行评价会对FSB的成员产生影响,但各成员没有遵守FSB标准或接受其外部评估的法律约束义务。此外,FSB在诸如解决跨境大型金融机构问题上也缺乏对其成员施以有拘束力的规制与监管的权力。如果国际社会需要FSB肩负重任,首当其冲地需要解决以上法律问题和障碍,但如何解决仍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努力。